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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管理系统》操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减免税审批作业规
范,职责明确,尽度统一,数据准确并保证减名税管理系统正常运转,特制订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减免税管理系统的适用范围,是按规定需要出具《征免税证明》
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出口特别,即对应以下征免性质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无偿援
助(201)、保税区(307),科教用品(401)技术改造(403)重大项目(406),
基础设施(412),残疾人(413),远洋渔业(417),国产化(418),海上石油(606),
陆地石油(608),边境小额(506),中外合资(602),外资企业(603),贷款(609),
国批减免(898),例外减免(999),内部暂定(998),鼓励项目(789)
第三条 本减免税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减免税申请及受理,数据录
入,海关审批,《征免税证明》的发放、传输及反馈核销,以及数据的采集、汇总、统计、
分析及维护等。
第四条 各直属海关关税处或主管关税的业务部门为减免税审批的职能部门,负责对
各减免税政策的贯彻实施,全关区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指导、协调下属关的减免税工作
以及负责与总署和各关区间的联系,下属关应设办理减免税的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审批
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及减免税,以及呈报总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五条 各关对减免税的审批,应本着高效、严密的原则,坚持三级审批制度;负责
减免税区的有关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作业程序依法办理,做
到接收单证齐全、有效、操作规范,审核严谨。
第二章 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
第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有进口设备等减免税额度的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减免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前,必须向海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条 数据的录入
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登记备案手续,须事先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略),
交由海关指定的预录入公司,将有关数据录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中,同时将已录入
的数据制成标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
经海关考核并发给合格证的预录入人员应严格按照H883预录入系统及《减免税管理
系统》的操作要求逐项录入各项内容。
第三条 海关审核
海关重点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数据填报是否规范。
海关对减免税企业登记备案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1、初审
经预录入数据的企业,应持“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连同有关单证,向海关申办登
记备案手续。
企业应交验的单证:
⑴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
①《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②外经贸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
③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⑤企业的合同、章程
⑥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⑵国内投资项目
①《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②结转项目应提供的单证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确认证
③企业的营业执照
④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⑤立项可研报告批复
⑥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⑶贷款项目
①《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②贷款项目证明(仅结转项目提供)
③立项可研报告批复
④企业的营业执照
⑤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⑥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⑷远洋渔业
①企业营业执照
②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③海关总署的额度批准文件
④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海关初审人员,对预录入的内容进行校对,并审核有关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对经审核
无误的,提出初审意见后,在系统程序中予以初审确认。
2、复审
复审人员对已经初审的减免税企业备案数据,应按照有关文件及操作规范逐项进行认
真复审,并重点复审以下内容。
⑴征免性质名称及代码是否规范正确,与H883关税数据库是否对应一致。
⑵项目统一编码是否按规范正确编制。
⑶项目性质是否填报正确。
⑷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是否与确认书相一致,审批部门是否按规范填写,有
否超越审批权限审批。
⑸经营范围是否与执照相一致。
⑹投资总额是否与审批部门批准的额度一致。
⑺批准立项的时间是否准确。
⑻减免税额度、剩余额度是否正确无误。
⑼初审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复审后,填具复审意见。
3、三审
对初、复审意见全面审核,并填具三审意见。
三审后,经由授权关员根据审批意见在系统程序中予以确认,企业减免税备案审批工
作完成。

第三章 企业减免税备案的变更
第一条 已登记备案的减免税企业,因故变更合同额度等情况的,应主动向海关申报
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条 数据的录入
减免税企业应如实填报有关变更,情况,交由海关指定的预录入公司(或直接由海关)
录入有关数据,并将有关变更数据按规定格式打印。
第三条 海关审核
海关对减免税企业备案变更审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1、初审
海关初审人员对已录入的变更数据,根据企业提供的变更材料,逐项核对,初审无误
后,提出初步意见后,在系统程度中予以确认。
2、复审
海关复审人员对已经初审的变更数据,按照有关文件及操作规范对变更情况进行逐项
复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⑴变更的额度是否无误,变更额度后,已审批的额度是否超过变更额度,剩余额度有
否更正等。
⑵初审意见是否正确无误。
3、三审
对初、复审意见审核,并填具三审意见。
三审后,经由授权关员根据审批意见在程序中确认,备案变更审批完成。
第四章 减免税申请受理及审批
第一条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以下简称《征免税申请表》)预录入。
第二条 《征免税申请表》(格式略)。货主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征免税申请表》,
交预录入公司录入(无预录入公司的则由审批海关自行录入),并打印出《征免税申请表》,
在海关未正式接受有关减免税申请前,预录入公司可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条 海关三级审批
货主持经过预录入的《征免税申请表》、进出口发票、合同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
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海关必须按三级审
批制度进行审批。
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是否为不予免税商品或需上报的特种商品,额度
是否突破。
初审:
初审人员受理减免税申请时,首先通过计算机调阅经预录入的《征免税申请表》的内
容,逐项审核,发现错误及时更改,重点审核商品名称、税则号列、货物金额等项目,并
可随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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