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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1.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127;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127;内容涉及国家的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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