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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法令
纽国对外人投资之管理法令缘自1973年公布之"Overseas InvestmentAct",及1985年公布之"The
Overseas Investment Regulations",该管理细则复于1989年7月及1991年9月、1995年12月修订。
二、公司设立
(一)如何设立公司
在纽西兰设立公司的程序极为简单且方便易行。公司设立和营业的法律依据均按1955年及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为之。公司注册费125纽元(含名称准许费25纽元)。
纽西兰的律师和会计师质量皆备,为公司的税制、工商业务和投资等事务提供高水平的咨询。在聘用某家法律或会计事务所或专业人士前,最好先与纽西兰商会之类的机构取得联系。
纽西兰驻外机构和商业部投资局可以将各类查询直接转给国内合适的单位。
· ?会计费用:主要会计事务所的高级会计师(合股人)的收费标准一般是每小时200到250纽元。
· ?律师费用:在威灵顿,一个经验丰富、具备公司法专长的律师每小时大约收费230纽元。在奥克兰
,可能稍高一些。其它城市的律师收费一般在每小时180至200纽元之间。成立公司或子公司之法律咨询服务费用介于500~1500纽元之间。
(二)企业形态
纽西兰常见的工商企业形式与许多西方国家相似,它们包括:
· -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分公司)
· -合伙关系(普通及特殊合伙关系)
· -信托组织
· -非注册登记之社团组织
· -合资企业
· -独资企业
在纽西兰境内经营企业的大多数外国投资者通常选用以下两种方法:
· -在纽西兰成立一家公司
· -注册一外国公司的分公司
企业的组织取决于许多因素。它们包括:经营规模,税务,按照法规(包括会计和审计两方面的规则)成立公司所需的开支,取得有限公司营业的好处,融资所需之担保以及是否要求在股市挂牌和公开筹资等。
(三)公司结构
外国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在纽西兰营业:
· -外国公司(或其子公司)在纽西兰注册一分公司;
· -外国公司在纽西兰成立一子公司。
税负是决定企业结构的主要因素,下列因素亦属重要:
· -基本税率;
· -非居民公司股利预扣税;
· -利息及权利金;
· -非本地公司承包商预扣税;
· -集团性开支及公司间价格转帐。
外国公司可以最少的资本在纽西兰设立子公司。但是母公司(或其任何一家子公司)必须以贷款的形式,将所需资本的余额提供给纽西兰子公司。
资本结构 目前纽西兰对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与负债比率没有强制性规定。若非清算或董事会的事先要求,公司不必在任何特定时间内付清资本。
(四)外国公司管制条例
外国公司若在纽西兰投资,须按纽西兰法律行事。无论是设立分公司或成立当地子公司,这些法律都有同等效力。
若海外投资者在纽西兰发展业务的计划已得到有关方面的批准,纽西兰则不限制他们在纽拥有或租赁用以发展业务的商业建筑。
三、奖励投资措施:
无纽国自1984年起实施经济改革,提倡经济自由化,国际化,至今已有成效;认为以纽国稳定的政治、低利率及物价上涨率,生活空间舒适及外汇可自由汇拨的有利环境,已无需对外人投资再提供奖励措施。
四、投资限制
海外人士若要收购纽西兰公司的股份,购买纽西兰企业的资产,或是在纽西兰营业,都应该遵守《1995年海外投资条例》(Overseas
Investment Regulations 1995)。
(一)该条例规定,海外人士在纽西兰的某些领域投资前,必须通过海外投资审议会(Overseas Investment
Commission)的批准。
「海外人士」包括:
· -平时不在纽西兰居住的个人
· -在纽西兰境外成立注册的公司及其每一家子公司
· -有海外人士掌握的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25%,或海外人士掌握的表决权达到或超过25%的在纽西兰注册的公司,而其资产值超过
· 一千万纽元者。
(二)根据海外投资条例的规定,若不涉及以下领域,且投资额低于纽币一 千万元,都不需得到政府的批准:
· -专属经济海域内的商业性捕渔业
· -涉及农牧用地的领域
· -广播业。
(三)海外投资条例还规定,在进行以下四种投资活动前,应得到有关部门的首肯:
· -收购纽西兰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而金额超过一千万纽元者,或公司在参与〝特定营利事业〞者。
· -本地公司或社团组织,其任何一类股本或控制权超过25%以上,且超过一千万纽元者,或〝特定营利事
业〞者。
· -非居民在本国收购营利事业资产超过一千万纽元或用于〝特定营利事业〞者。
· -非居民在本国进行营利事业活动,总开支在一千万纽元以上或系〝特定营利事业〞者。
五、投资主管机关
海外投资审议会(简称OIC)为主管外人投资之机构,仅对上述四项投资限制项目予以审核。金额低于纽币一千万元者可径行投资,毋需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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