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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法令
(一)外销产业奖励条例
外销产业奖励条例旨在吸收更多之外销产业来危国投资设厂,以创造就业机会及争取外汇。外销产业区分为:
1. 全部外销公司(适用全部奖励办法)
2. 部份外销公司(仅适用奖励办法1、2、4、7)
3. 外销至中美洲经济共同体及洪都拉斯者不算出口(详见附录)
1. 奖励办法
o 生产使用之原料、材料、半制成品、中间制品之进口关税得暂时豁免,自进口日起算,为期一年,并得于期满前三十天申请延期。
o 样品、工程用样品、说明书及模型等之进口关税得暂时豁免,为期1年,并得申请延期。
o 生产所需之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之进口关税得豁免。
o 生产所需但属于外国公司之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输入者,其进口关税得暂时豁免。
o 生产所需之燃料石油外及润滑剂其进口关税得豁免。
o 所得税豁免,为期10年。
o 产品外销时得申请许可。
2. 申请程序
依本条例第六章规定检送由经济学家或工业工程师所签署之经济报告及其它文件,向经济部工业政策司申请。该司于收到申请书后45天内提出审核报告,经济部根据该报告后15天内对是项申请书做最后决定。
3. 监督与执行
危国财政部对本条例之受惠公司具有审查其各项免税进口财物之存货情形的权力。
4. 保证与处分
受惠公司需依照财政部规定,提存保证金,以便对本条例第四项所称之暂免进口关税之财物提供担保。如有违法者,除予追缴进口关税外,另课是项进口关税等值之罚锾一倍。
(二)分散工业地区奖励条例
凡设立于危地马拉省以外之工业,具有下列条件者,可享有全部或部份奖励:
1. 优先使用本国原料,从事生产人民基本需要之消费品者。
2. 从事生产建筑材料者。
3. 从事生产上述第一及第二项所称工业,其它国内已有工业及(或)农业生产所需要之半制成品及资本财者。
4. 不属于上述第一、第二及第三项所称工业,但足以提高国内就业水准者。
其它可享有部份奖励之工业:
1. 已设立于外省及接受奖励者。
2. 设立于危省省内,但在外省进行再投资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奖励待遇,全国省市划分为1、2、3及4种地
区,除第1区为危省无优惠待遇外,其它各区情形如下:
o 第2区:包括 SACATEPEQUEZ 、 ESCUINTLA 、QUEZALTENANGO及其所辖市县,营业税豁免70%,为期8年。
o 第3区:SUCHITEPEQUEZ、RETAHULEU、SANTA ROSA及其所辖市县,营业税豁免80%,为期10年。
o 第4区
:EL PROGRESO、CHIMALTENANGO、SOLOLA、TOTONICAPAN、SAN MARCOS、HUEHUETENANGO、QUICHE、BAJA
VERAP
AZ、ALTA VERAPAZ、EL PETEN IZABAL、ZACAPA、JALAPA、CHIQUIMULA、JUTIAPA及其所辖县市,营业税豁免90
%,为期10年。
第2第3及第4区共同享之奖励有:
1. 营业税部份豁免。
2. 国家金融公司给予最适合之贷款。
3. 设厂可能性研究、经济技术、顾问及技工训练等协助。
4. 政府工业投资研究机构设备之优先使用。
5. 政府工业设备之优先使用。
应具备之条件:
1. 本国公司对外国公司以提供技术协助,或参与生产、外销或利润,所给予之专利权、商标权或商行名称使
用权等之佣金不得超过全年销售毛额之15%。
2. 产品品质合乎政府标准。
3. 直接生产原料,必须有50%以上为国产者。国内不生产之原料可例外。
4. 新设工业工人人数不超过30人。
(三)工商自由区之投资奖励办法
危地马拉工商自由区,西文ZONA LIBRE INDUSTRIA Y COMERCIO SANTO TOMAS DE
CASTILLA,简称ZOLIC,于1
973年设立,位于危地马拉东北部大西洋SANTO TOMAS DE CASTILLA港附近,距IZABAL省会PUERTO
BARRIO市7公
里,该市有波音七○七可降落之机场,SANTO TOMAS DE CASTILLA港到危京路程300公里。
自由区内生产及营运所需之各种原料、机械、设备、配料及财物均得免税进口。自由区内之公司前12营运年内
得免缴所得税,若此项所得在外国亦可免税者除外,生产外销一律免税,仅内销至危地马拉境内者需缴交通用
税额。
二、公司设立型态
(一)外国公司
1. 外国法人拟在危国营业或设立分公司须依下列程序办理:
1. 商业登记处办理登记。
2. 税捐稽征处办理登记。
2. 商业登记需备文件
1. 依照原成立之外国法律合法组织登记之证明文件。
2. 经认证之公司章程。
3. 公司董事会决议来危经营之决议书。
4. 法律代表人授权书。
5. 在危投资金额及以其在危国及外国之全部资产保证在该项金额内之一切责任之文件。
6. 遵守危国法律与危国法院判决及放弃治外法权之声明。
7. 公司撤离前履行全部义务之声明。
8. 经过认证之最新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以上文件须由原发证国有关机关及危国领事馆认证。所有文件必须译成西班牙文,缮于印花纸上,送呈危国高
等法院核准。 依照危商业法第220条规定,若干合法组设之外国公司无须申请许可及办理商业登记即可从事下
列活动:
9. 仅办理有关法律或行政事项者。
10. 仅在授权银行中开立银行帐户者。
11. 对其在危国代理商进行买卖交易者。
12. 透过代理商请求确认及接受定货者。
13. 其业务仅对危国进行借贷者。
14. 对在危国信用文件之开标,背书或拒付者。
15. 非营业性及非经常性之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之认购者。
3. 商业登记程序
商业登记处首先查验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与危国法令有否抵触。如前两项均通过,则商业登记处于一个月期
限内分别在不同日期于政府公报及一种日报上通告申请登记事项,如无异议后送呈内政部核发正式许可证。登
记处凭该许可证查验资金或资产(详危地马拉本国公司之第点)已否缴足后再造册并发给外国公司营业执
照,完成登记程序。
4. 税捐稽征处之登记
依照危国所得税法规定,纳税登记应缴文件与商业登记同,将同样文件一套,连同内政部许可向税捐稽征处申
请,按照第72-83三号加值税法令亦须办理加值税纳税登记。
5. 其它义务
公司在危国营业之资产负债表必须每年在政府公报通告。关于公司组织章程、资本、法律代表人及营业目的有
修正时,必须检附有关文件呈送登记处及税捐处。在原登记国之总公司如发生清算、破产须陈报税捐处。
6. 在危国临时营业
若外国公司之预定在危国营业时间不超过两年者可向商业登记处申请总统特准。上述第2点之1及4项文件并同
商业登记处指定之保证金需一并缴交。
(二)危地马拉本国公司
1. 组织种类
商业法许可的公司组织形态:
o 无限公司(SOCIEDADES COLETIVAS)
o 两合公司(SOCIEDADES EN COMANDITA SIMPLE)
o 有限公司(SOCIEDADES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合伙人不得超过20人。
o 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ES ANONIMAS)
o 股份两合公司(SOCIEDADES EN COMUNDITA POR ACCIONES)组织公司之印花税为设定资本额之3%。
民法(第三章第1728~1789条)有非营利组织之规定(SOCIEDADCIVIL)。
2. 外人在危国设立本国公司
外国人准许在危国成立本国公司,其合伙人或股东均可为外籍人士。
3. 公司章程
章程须由律师编造,(相关细则可以自择,亦可并入组织章程内)并需载明下列各项:
o 组织种类
o 公司名称
o 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
o 营业项目
o 营业期限(无限期亦可)
o 资本总额
o 章程公证人之姓名、地址及公证日期
o 公司管理部门之组织及权限
o 公司监察部门(如有者)
4. 商业登记处之登记
检送公司章程向商业登记处申请登记。送审之公司章程若符合一切法律规定并且未与法律相抵触者,商业登记处准予暂时登记,并于一个月内在政府公报及另一种日报中通告三次,通告内容需包括第三节各项,如为有限或无限公司,须载明股东姓名。(暂时登记仅适用于危地马拉本国公司)
在第三次通告刊载15天后如无异议或法律上之障碍,即发予正式登记,有效日期追溯至临时登记日期。
5. 税捐稽征处之登记
合伙性公司需检具下列经认证文件影本办理登记:
o 合伙契约书
o 商业登记证书
公司须检具经过认证之公司章程,经会计师之认证资本实收额证明办理申报。股份公司之首次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危币5,000元,认股时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股款25%。余款缴纳额数及日期由公司另定之。
6.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分公司
登记所需时间本国公司者约两个月。外国公司者于危国收到有关文件后约4个月或4个月以上。
7. 以资产出资规定
编造财产清册需详列此项资产,股东对是项资产之故意灌水加价应对第三者负责。 不动产、动产、发明、专利,可行性研究费,筹设及推广费用,各项估价与费用均须列入财产清册,并须事前征获全体关系人之同意。
以应收款项出资者,须对该款之合法存在及偿付性负责。 以股票出资者,股票估价应以市场价格定之,但不能超过是项股票之帐面价值。
三、奖励投资措施
危国并无外人投资奖励条例,外人投资经合法登记即视为本国公司,其权利与义务均与本国公司相同,不因外资而享有特别优惠。
四、投资限制
一般而言,危国对投资项目并无限制,惟近年因环保意识抬头,凡新投资之工业均须作环境污染评估,并经环保主管单位核准后方得设厂。
五、投资主管机关
危国负责投资业务之主管机关,包括:经济部投资中心、工业局、工商登记处、财政部、中央银行、劳工部、内政部(移民局)、环保署。
六、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经济部投资中心提供各项有关投资资料并负责与各部门之协调→工商登记处办理工商登记→向财政部申请统一编号→向中央银行申请进出口商统一编号→工业局评定工业类别及适用奖励条例→分别向劳工部及移民局申请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之工作证及入境、居留签证。
七、土地成本
公营之工商自由区:仅提供土地、厂房出租,厂房租金每平方公尺7.20~8.60元危币/月,土地租金为2.90元危币/月。危京近郊之厂房、仓库租金每平方公尺约US$1.70~3.50元/月
八、劳工相关规定
(一)劳工法
劳工法规定工作班次如下:
· 日班制工作时间为上午六时至下午六时,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
· 夜班制工作时间为下午六时至上午六时,每日不得超过6小时,每周不得超过36小时。
· 间夜合班制每日不得超过7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2小时。
(二)工资
工资率之订定由雇主与员工(工会)签订合约。劳工部对制造业、商业、农业及若干行业有最低工资之规定。工商业加班不得超过50%;其它行业不得超过25%。
第七天-连续六天工作后之第七天或在六天内工作满四十四小时后者。
计工假日-元月一日,复活节周之星期四及星期五、五月一日、九月十五日、十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五日及地方假日。
商业雇员之附加假日,复活节周之星期六、六月三十日、八月十五日、十一月一日、十二月二十四日及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两个半天。
当一个星期内有两个计工假日或第七天与假日同天,第七天不计工。第七天及计工假日支薪标准为该周薪之平均日薪。
工资发放期为劳工性员工每周支付一次。
(三)支薪休假
支薪休假可分为:
1. 一般行业替同一雇主连续工作满一年得支薪休假15天。
2. 农业-替同一雇主连续工作满一年得支薪休假10天。
(四)年终奖金
雇主每年须支付二个月年终奖金予以工作满一年者,工作未满一年者按工作时间比例发放。
(五)离职遣散费
雇主解雇员工时,应发放离职遣散费,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薪资,给付标准以最后六个月之平均薪资计算。
(六)罢工
合法之罢工必须拥有工厂三分之二以上之劳工参与其事,而且在各种调停均失败后始成立。若劳工部认是项罢工足以严重损害国家经济时,得不准罢工。
(七)雇主停业
工厂停业系指整个工厂完全停止营业。在各种调停均失败后,雇主应于一个月前将停业决定通知工人。
(八)仲裁权
劳资纠纷事项属劳工法,仲裁法庭及劳工与社会福利上诉法庭所管辖。
(九)养老金
危国对雇主对其员工订定养老金或退休制度一节尚无明文规定,如业者有此种制度者,须事先经过税捐处许可,再呈请总统同意后始可执行俾便在缴纳所得税时抵减。
(十)劳工社会保险
按危国规定劳工须参加社会安全保险,保险项目包括意外、疾病及残障保险,该保险费用按月由雇主负担10%,劳工个人负担4.5%。
(十一)外国员工
外国员工之聘雇不论是否为技术人员,均须向危国劳工暨社会福利部申请许可。外国员工聘雇准许之条件为,须在「国家就业服务所」(SERVICIO
NACIONAL DEEMPLED)无法提供是项员工时始能聘用。
外国技术人员若得核可,其雇用期限为一年,其间雇用之公司必须同时雇用同样数量之危国员工从事同样工作,外国人员聘雇之时间得以延长至危国学徒能够接替工作时为止。
危国学徒若自认已可接替时,可向危国工业研究及技术局(INSTITUTO GUATEMATECO DE INVESTIGACION
Y TECNOLOGIA INDUSTRIAL)或其它相关机构申请技能测验与认定。
外国员工之聘雇须在抵达危国前事先获得许可。外国员工人数不得超过总员工人数之10%,其薪资不得超过总薪资之15%,另有特许者除外。
九、公共设施及费率
危国水电供应尚称正常,惟因公营事业经营欠佳,时有不足之虞,且水、电费率每有调升现象,增加民众负担。目前水费尚称便宜,0-20立方米,每立方米0.20元危币,20-40立方米,每立方米0.60元危币,41-60立方米,每立方米1.00元危币再加收11元危币,61-120立方米,每立方米2.00元危币再加收11元危币,12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2.50元危币再加收11元危币。
危国电力有110V及220V两种,电压为60C,电费平均约每度0.52之危币,消费愈高费率亦相对提高。电讯方面因设备陈旧、服务品质差,申请电话费用约300美元,线路取得不易,核准遥遥无期,至美国长途电话每三分钟为9美元(基本消费),每加一分钟3美元,至台湾之长途电话基本消费3分钟为22.5美元,每加一分钟7.50美元。通路运输及国际海空运均称便利,惟港口设备稍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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