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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


一、投资法令
墨西哥外人投资新法已于1993年12月下旬公布,新法更为开放,其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限定国营之产业为: 石油、基本石化、电力、放射性矿产、卫星通讯、电报、无线通讯、邮政、铁路运输、印钞、铸币、海港与机场之监控等。
(二)限定墨西哥公民经营之产业: 国内陆地客货运输(不含快递业)、广播电台与电视台(不含有线电视)、加油站与瓦斯零售、开发银行及贷款公司等。
(三)外资不得超过25%之产业: 国内空运及特殊空中运输。
(四)外资不得超过30%之产业: 财务控股公司、一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五)外资不得超过49%之产业: 保险公司、抵押公司、汇兑公司、仓储公司、财务租赁公司、应收帐款收买公司、投资公司、炸药、武器、弹药及烟火之制造与销售、国内报纸之印刷及出版、有线电视、基本电话服务、淡水及沿海捕鱼、港口管理、船只、与铁路运输设施之燃料与润滑油补给、铁路运输相关服务。
(六)经外人投资审议会核可,外资可达100%之产业: 飞机场航站管理、私立学前与中小学及大学学前教育、法律服务、信贷信息公司、保险中介、行动电话、石油及天然瓦斯钻探、石油与相关产品之输送管道工程、港口船只之捆揽及拖曳服务。
(七)允许外国公司于限制区域(即边界100公里及海岸线50公里内)购买商业用途之房地产,惟须事先向外交部(Secretaria deRelaciones Exteriores)登记。
二、公司设立型态
外人与墨西哥籍人士一样,能自由在墨国设立公司。墨国有几种公司组织形态可做为外人投资的参考,惟须注意所有公司设立皆依墨国公司法(Maxican Corporate Law)规定办理。
依据墨国公司的规定,有二种公司组织类似美国公司组织形态,第一为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S. de R.L.),极似美国之控股公司,第二为适于合资组织之公司,叫做股份公司(StockCompany Sociedad Anonima,S.A.)而S.A.公司按墨国法令规定,大致有二种形态:
(一)纯粹S.A.公司,即已核定之资本额必须全数认购,拟增加资本时必须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及修改公司章程。
(二)可变动资本额公司(Sociedad Anonima de Capital Variable orS.A. de C.A.),其资本额可以增加,然须事先于公司章程中订明。 一般设立公司的基本条件,大致可分列如下: 
· 最低资本额为$50,000 Pesos。(US$ 1 $ 7.5),无最高资本额限制。 
· 至少须二位股东,每位股东至少持有百分之一股份。
· 必须向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申领执照,执照上书明公司名称、经营项目、地址、投资期限、资本额及国籍。
· 依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举行股东会并选任董事及派任经理人。
· 公司章程、附属规章及第一次股东大会纪录须由与会之公证人签名,外国股东可透过委任状参予公司设立之股东大会。
· 申请注册,必须连同公司文件呈送商业登记处(The PublicRegistry of Commerce)办理。
· 在统计局(The Statistics Bureau)及联邦和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外资占大部分之公司须向外人投资注册处(National Registry ofForeign Investment)登记。
· 必须备有相关合作投资之附则,并能提供保护少数股东权益之规定。至于股份公司(Stock Company)的经营,可委托董事会或独立的经营者执行,投资于墨西哥公司之外国公司,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其出资比例。
三、奖励投资措施
外人投资简介:
(一)目前无外汇管制,美元可自由汇出或汇入,公司营利可于完税后汇出。
(二)除交通、金融、通讯、电力、矿产、汽车与零配件制造、石油、基本石化及农林渔等产业外,一般性产业皆允许100%外资。 (三)外人投资无免税优惠(无TAX HOLIDAY),惟商工部(SECOFI)为鼓励外销,订立下列措施:
· 保税加工出口工厂(MAQUILADORA):
1. 生产之原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及机器等,可免税进口。
2. 可申请部份产品内销墨西哥,内销产品所含进口材料须补缴墨国进口税及加值税15%。
· 保税加工出口计划(PROGRAMA DE IMPORTACION TEMPORAL PARA PRODUCIR ARTICULOS DEEXPORTACION, PITEX):
1. 每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10%以上外销之公司可适用本计划。
2. 给予用以出口之原料及包装材料2年期间免税进口。
3. 用以生产出口之燃料、零配件及其它消耗性物品进口免税。
4. 若产品30%以上外销,则生产之机器、品管及安全设备5年期间进口免税,期满后可再申请延期。
· 外贸公司计划(PROGRAMA DE EMPRESAS DE COMERCIO EXTERIOR)
1. 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之公司可适用本计划。
2. 除享有PITEX计划优惠外,所有在墨国用于生产出口之采购均可免缴加值税。
(四)首都墨西哥市、GUADALAJARA市及MONTERREY市三大都会区内不允许设立工厂,以避免人口继续集中及环境污染更加严重。
(五)允许外人购买不动产,但必须先向墨西哥外交部登记。
四、投资限制
(一)业别限制
第一类:限定国营之产业 石油、基本石化、电力、放射性矿产、卫星通讯、电报、无线通讯、邮政、铁路运输、印钞、铸币、海港与机场之监控等。
第二类:限定墨西哥公民经营之产业 国内公路客货运输(不含快递业)、广播电台与电视台(不含有线电视)、加油站与瓦斯零售、开发银行及贷款公司等。
(二)出资比例
1. 外资不得超过25%之产业
国内空运及特殊空中运输业。
2. 外资不得超过30%之产业
财务控股公司,一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3. 外资不得超过49%之产业
保险公司、抵押公司、汇兑公司、仓储公司、财务租赁公司、应收帐款收买公司、投资公司、炸药、武器、弹药及烟火之制造与销售、国内报纸之印刷及出版于有线电视、基本电话服务、淡水及沿海捕鱼、港口管理、船只与铁路运输之燃料与润滑油补给、铁路运输相关服务。
4. 经外人投资审议会核可,外资达100%之产业
飞机场航站管理、私立学前与中小学及大学学前教育、法律服务、信贷信息公司、保险中介、行动电话、石油及天然瓦斯钻探、石油与相关产品之输送管道工程、港口船只之捆揽及拖曳服务。
(三)融资限制
墨西哥外贸银行(Bancomext)为了协助前往墨西哥投资的台湾厂商取得融资,颁订下列办法使投资人可依不同需求获得美金的贷款额度。 
· 在墨设外销厂或公司,其外销产品或服务,可申请融资。
o 资格:制造商或是外销贸易商。
o 放款额度:依公司规模大小,可贷款相当于商品价值80%到100%的金额。
o 放款期限:60天到180天。
o 放款利率:基本放款利率(Prime rate) +0.5%。
o 放款依据:产量、存货及销售量。
· 在墨已投资设厂,其厂房欲添置机器设备,可申请贷款。
o 资格:出口制造厂商。
o 放款额度:可高达机器设备价值的70%。
o 放款期限:可高达5年。
o 放款利率:基本放款利率+3.5%。
· 欲投资墨西哥的投资方案,可申请贷款。
o 资格:出口制造商。
o 放款额度:可达此方案投资额的50%(不包括土地与财务成本),但上限为2,000万美元。
o 放款期限:可高达7年。
o 放款利率:基本放款利率以美国为准。
· 欲内销墨西哥的资本财,可申请贷款。
o 资格:在墨国已成立公司。
o 放款额度:可高达内销额的85%,最少为美金10万元。
o 注:基本放款率以美国为准。
(四)不动产土地限制
「新外人投资法」中对房地产之限制已大幅放宽,允许外国公司在距边界100公里与海岸线50公里以内之管制区土地,购买商业用途之房地产,惟须事先向外交部登记。新法并允许外资集团拥有管制区外之不动产。管制区内之土地产权亦可透过信托方式取得。
(五)原产地(自制率)规定
在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原产地规定中,凡产品完全在此贸易区内生产之产品皆为NAFTA产品。但如能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者,也可视为NAFTA产品:
1. 进口之材料经过转变而致使产品之关税分类有所改变;
2. 货物在北美地区制造,但使用了地区以外之一种或数种材料组合,而成品并没有改变关税分类,但货品在区内之自制率需达60%(以交易价格FOB计),或50%(以原料进口净成本计)者;
3. 区域外原材料成本不超过成品价格的7%。 除此之外,纺织品与汽车另有特殊之原产地及自制率规定。
五、投资主管机关
商工部外人投资局(Direccion Geroral de Inversiones Extranjeras. SECOFI)
六、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 向外交部登记
· 向外人投资局登记
· 向财政部登记税号
· 向国有财产局登记加值税号
· 向进出口商处登记
· 向社会保险局(IMSS)登记
· 向住宅局(Infonavit)登记
七、土地成本
美墨边境每平方公尺售价在20~85美元间。 内陆以第二大都市Guadalajara所在之Jalisco州为例,每平方公尺售价在50~140美元间。
八、劳工相关规定
(一)人力资源
墨西哥人口约9,260万人,劳力资源丰沛,虽然一般墨人工作态度较为懒散,但只要管理得法,还是能充分发挥生产力。
(二)人员征募
墨国劳工法规定,雇主有权以同工同酬及无性别歧视的自由选择劳工,联邦劳工法令禁止雇用14岁以下之劳工或提供16岁以下劳工不适当之工作。当没有团体契约时,工作条件必须以书面订明,其内容必须包括工作地点、工时、薪资、休假日数及其它劳资双方应遵守的权利义务。雇主对劳工之受雇或解雇,必须向墨西哥社会保险机构(Mexican SocialSecurity Institute,IMSS)及劳工住宅基金(National Fund forWorkers Housing,INFONAVIT)报备。
(三)工会
按法律规定,员工在20人以上即可自组工会,表面上联邦、州,及地方有不同层级之工会组织,但并非从属关系,甚至大厂亦有本身之工会。与联邦阶层之工会签约,地方工会可以不接受。劳工有罢工的权利,石化、矿业、教育、餐厅、纺织、娱乐、电力、报业及通讯业等之工会约有90%为工会会员,工会自工人所得收取4%~6%之会员费。
(四)外籍劳工聘雇规定
公司员工中,外人所占比例仍以10%为限,公司之技术或专业人员原则上必须是墨西哥人,如果该项工作没有合格之墨西哥人可雇用时,得雇用临时性的外国人充任。
公司设立两年以上者,得允许雇用外国人为主管,对于特殊性质之工作或技术人员则不受上述限制。所聘雇之外人,准其家属同住,然受雇之外人,必须负责训练墨西哥工人。
(五)最低薪资规定及福利墨西哥因贫富差距大,政府基于社会安定的考量,对劳工福利甚为着力,因此有最低工资之规定,每年由政府订定,并于年度中调整以弥补通货膨胀对实质工资的侵蚀。政府对各种专业技术员工分别订有最低薪资表。一般作业人员采周薪制,其它人员给薪期大都不超过两周。但由于各项劳工税捐名目繁多,在基本工资之外,大约需加31%,才是厂方实际支付给员工和政府的工资成本。而墨国的通货膨胀率偏高,对工资上涨带来的压力,一直也是当地外商的头痛问题。
1993年8月12日美加墨三国就NAFTA的附属协议完成签署,墨国总统决定接受美方要求,保证未来随生产力之成长幅度,而调高最低工资。因此未来在墨国设厂,劳工便宜将成明日黄花,但「接近并把握市场」始终是在墨国投资的重要动机。
墨国法律并规定劳工工作时数,一星期六个工作天计48小时。超过此限制9小时以内,须支付二倍之加班费,逾九小时须支付三倍加班费。一周内工作时数之分配可经双方同意作调整安排。工作人员每工作六天可休息一天并支薪,周日工作应付「额外加给」。工作满一年后有6天的假期,其后再依年资增加。 其它福利包括:
退休
工人在公司工作满15年而自愿退休者,退休奖金依服务年限每年给付12天薪资。
盈余分配(法定分红)公司已营运一年以上者,应将利润的10%分配给员工。
社会保险
劳工及家庭享有失能保险、老人保险、人寿保险及失业保险等,劳工亦可申请医药及手术补助。社会保险费用
由雇主负担75%,劳工负担25%。此项社会保险费用,每月缴付一次,系属强制性质。
雇主尚须提供舒适卫生之住宅
为履行此项义务,雇主必须提拨工资5%之金额为住宅基金(National Housing Fund, Infonavit),俾劳工能
取得低利购屋贷款。雇主提供贷款或租房子给劳工时,不能免除提拨住宅基金之义务。 雇主亦须依员工薪资之2%提存员工退休基金(SAR)。
训练
劳工享有工作训练机会,以利工作之执行,训练时间可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九、公共设施及费率
墨国邮政、电话,电报等设施完备,公路网全长约55,000哩,连接全国主要消费及生产地区。铁路网长约20,000哩,主要运送之货物,矿产约占39%,工业产品30%,农业20%,油7%,林产0.7%,牛只约0.2%。墨国拥有极高效率之航空服务,国内航线之机场约40座,国际航线机场32座;其中主要国际线机场分别位于 Acapulco、 Cancun、 Guadalajara、Merida、Mexico City、Monterrey,Leon等。
东海岸主要港口包括Tampico、Veracruz、Coatzacoalcos(PuertoMexico)及Progreso;西海岸主要港口则有Guaymas、 La Paz、Mazatlan、 Manzanillo及Salina Cruz。墨西哥市的海运是利用Veracruz港,San Luis Potosi则利用Tampico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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