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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一、投资法令
(一)制造业执照
一九七五年工业协调法
一九七五年工业协调法(Industrial Coordination Act,简称ICA)规定,从事任何制造业活动之个人,均须向执照官(依宪报第P.U.(B)31/78号通告,执照官为国际贸易暨工业部之秘书长)申请与此类制造活动相关之执照。制订该法之目的,基本为确保制造业部门有秩序之发展及成长。唯有股本总额为马币两百五十万元或以上,或雇用专职员工七十五人以上之制造业公司,需要依ICA之规定申请执照,于上文内,
--「制造业活动」,是指因使用、销售、运输、交送或处置之目的,而对任何物品或物质实施制作、变更、混合、装饰、润饰或其它处理或采用之活动,包括零组件之装配及船舶之修理,但不包括与一般零售或批发交易有关之任何活动在内。
--「股本总额」,是指公司实收资本之总额(与优先股及普通股有关,但因固定资产价值重估所产生之资本公积而发行之红利股,则不论任何金额皆不予计算在内),公积(但不包括因固定资产价值减损而产生之任何资本公积在内),股份溢价帐户之余额(不包括自因固定资产价值重估而产生之基本公积溢价发行之红利股时,所计列之任何金额),以及损益分配帐户之余额。
「专职受薪员工」,是指在机构内正常工作每天至少六小时,且于当年度十二个月份内每个月份至少二十天之一切个人。诸如旅行推销员、工程、维修部门之人员,或由该机构支付薪水且受该机构管制之个人,均包括在内。专职受薪员工,亦包括公司组织企业之董事在内,但仅因出席董事会议而受领酬劳者除外。支领固定薪资或津贴,以及参加员工准备金(EPF),或其它退休基金之家庭工作者,亦包括在此定义之内。

申诉
制造厂商若不满执照官拒绝核发执照或撤销执照,或拒绝核准执照转让,得于规定期限内,依规定程序向国际贸易暨工业部部长提出申诉。
扩充产能与产品多元化之条件
扩充外销产能
现有已领有执照之外销导向公司(系指将其产值之80%以上外销之公司。对FTZ/LMW之销售亦被视为外销),
得为其经过核准之产品,而扩充其产能。公司若为外销其产品之80%或以上而扩充,则不须向执照官申请许可;但该公司须将其扩充计画之细节,依规定之格式向国际贸易暨工业部以及工业发展局(MIDA)提出报告。
从事外销多元化
任何现有之有照公司,得依出口多元化办法,从事额外产品之多元化,所须遵照之条件及程序,与前段所述扩充外销产能一节之规定相同。但该公司于执行其多元化计画之前,须先将其多元化计画之细节,依规定格式呈报国际贸易暨工业部以及工业发展局,以便修订其制造执照。
为国内市场而扩充产能股本总额在马币两百五十万元以下之现有有照公司,可为内销国内市场而扩充其生产经核定产品之产能。股本总额在马币两百五十万元以上之现有有照公司,亦可为内销国内市场而扩充其生产经核定产品之产能,但以将其因增资而扩大之资本额之30%保留予土著者为限。以上两类产能扩充之情形,该有照公司均须将其为内销国内市场而扩充之计画之详情,呈报贸工部及工业发展局。
从事国内市场之多元化股本总额少于马币两百五十万元之现有有照公司,得不须事先取得执照官之许可,而从事产品之多元化以供应国内市场,但该公司须将其多元化计画之详情,呈报贸工部及MIDA,以便当局修订其制造执照。股本总额超过马币两百五十万元以上之公司,若拟进行多元化,则须依规定之格式,提出多元化之申请,由执照官加以审核。
(二)外资股权分配之准则
马来西亚政府欢迎外人投资于制造业部门。为配合确保更多马来西亚人参与制造业活动之目标,政府之政策为鼓励各项投资案以合资经营方式进行。

股权政策
投资案外销其产值之80%或以上者,不予股权之限制。
其它外销导向投资案股权参与之规定如下:
外销其产值51%至79%之间者,外资股权最高可占79%;端视工业技术之水平、转投资之效果、投资规模、地点、附加价值,及对本地原料及零组件之利用等因素而定。
外销其产值20%至50%之间者,外资股权可占30%至51%;视前述相同因素而定。
外销其产值低于20%者,外资股权最高亦可占30%。
仅管如此,生产高科技产品之投资案,或由政府随时核定为国内市场优先性产品之投资案,其外资股权可占100%。
上述准则不适用于对外资股权有最高比例限制之产品或活动。
马来西亚公民股权之分配
若外资股权低于100%,则其余股权应依下列原则分配于马来西亚公民:
由外国人所发起且未指定本地合作伙伴之计画:
外国人所持股权若超过70%,则其余股权将保留予土著。
外国人所持股权若少于70%,则30%应保留予土著,其余则保留予非土著。外国人若持有60%之股权,则30%保留予土著,而其余10%则保留予非土著。若保留予土著之股权无人认购,贸工部会将部分余额分配予非土著。
由土著发起且与外国人合资经营之投资案:
外国人若持有股权70%或以上之股权,则其余股权将保留予相关之土著。
外国人所持股权若少于70%,则其余额亦保留予土著。但土著若无能力承受全部股权余额,则贸工部会将部分之余额分配予非土著。
由非土著发起且与外国人合资经营之计画:
外国人所持股权若高于70%,则其余股权应分配予相关之非土著。
外国人所持股权若少于70%,则30%应分配予相关之非土著,而其余则保留予土著。但于特殊情形下,非土著经贸工部之批准,亦得承受其余全部股权。
与非可再生资源有关之投资案之相关股权政策
与矿砂掘取或开采及加工有关之计画,其外人股权参与最高得为100%。政府于核定其百分比时,将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该投资案所涉及之投资额度、工业技术及风险之程度;
在矿物探勘、开采及加工等方面,马来西亚有无专业技术可供利用;以及该投资案所涉及之整合程度及附加价值之高低。

股权政策
投资案外销其产值之80%或以上者,不予股权之限制。
其它外销导向投资案股权参与之规定如下:
外销其产值51%至79%之间者,外资股权最高可占79%;端视工业技术之水平、转投资之效果、投资规模、地点、附加价值,及对本地原料及零组件之利用等因素而定。
外销其产值20%至50%之间者,外资股权可占30%至51%;视前述相同因素而定。
外销其产值低于20%者,外资股权最高亦可占30%。
仅管如此,生产高科技产品之投资案,或由政府随时核定为国内市场优先性产品之投资案,其外资股权可占100%。
上述准则不适用于对外资股权有最高比例限制之产品或活动。
马来西亚公民股权之分配
若外资股权低于100%,则其余股权应依下列原则分配于马来西亚公民:
由外国人所发起且未指定本地合作伙伴之计画:
外国人所持股权若超过70%,则其余股权将保留予土著。
外国人所持股权若少于70%,则30%应保留予土著,其余则保留予非土著。外国人若持有60%之股权,则30%保留予土著,而其余10%则保留予非土著。若保留予土著之股权无人认购,贸工部会将部分余额分配予非土著。
由土著发起且与外国人合资经营之投资案:
外国人若持有股权70%或以上之股权,则其余股权将保留予相关之土著。
外国人所持股权若少于70%,则其余额亦保留予土著。但土著若无能力承受全部股权余额,则贸工部会将部分之余额分配予非土著。
由非土著发起且与外国人合资经营之计画:
外国人所持股权若高于70%,则其余股权应分配予相关之非土著。
外国人所持股权若少于70%,则30%应分配予相关之非土著,而其余则保留予土著。但于特殊情形下,非土著经贸工部之批准,亦得承受其余全部股权。
与非可再生资源有关之投资案之相关股权政策
与矿砂掘取或开采及加工有关之计画,其外人股权参与最高得为100%。政府于核定其百分比时,将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该投资案所涉及之投资额度、工业技术及风险之程度;
在矿物探勘、开采及加工等方面,马来西亚有无专业技术可供利用;以及该投资案所涉及之整合程度及附加价值之高低。

公司结构
马来西亚境内之公司系由一九六五年公司法所管辖,该法规定公司之类型有三: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此谓一公司,其成员之债务依公司组织大纲之规定,仅限于其所持有股份面值之未付部份。股份有限之公司可为私人或公开公司。
私人公司
资本分为股份之公司可组织为一私人公司,但以其组织大纲或章程:
限制转移其股份之权利;
限制其成员人数最多为五十人,但不包括其雇用之员工及某些离职员工在内:
禁止邀请社会大众认购其股份及公司债;以及禁止邀请社会大众将金钱存放于公司。
公开公司
公司可于筹设时即为公开公司,或原来筹组时虽为私人公司,亦可依一九六五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变更为公开公司。
公开公司不得向公众发行股票,除非其公司计划书已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司登记。该公司计划书被接受登记之前,向公众发行或募集股份之计划书应先呈资本发行委员会(Capital Issues Committee)审核。
公开公司可向吉隆坡股票交易所申请允许其股票在该交易所公开报价及交易,但须遵照吉隆坡股票交易所所制订之各项规定。
(二)公司设立之程序
设立公司之第一个步骤为向公司登记司以规定之表格13A提出申请,以决定拟使用之公司名称是否可用。如为可用即采取行动保留使用该名称之权利。所拟使用之公司名称如为国内贸易暨消费者事务部已藉日期为一九八六年七月三日之第4180号公报通知,指示登记司不得接受登记者,则该名称将不被核准使用。
下列文件应于保留该名称以供设立公司之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司登记司提出:
公司组织大纲,
公司组织章程,
符合法令规定之合法声明书,
个人在被任命为董事前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前之法定声明书。
公司组织大纲须载明公司名称、设立、宗旨公司计划登记之注册资本额(如有的话),以及资本额如何分配为固定金额股份之方式。
公司组织章程则需叙述管辖公司内部事务管理及事业经营之各项规定。
就注册证明一事而言,股份之认购者,连同其它随时可能变为公司成员之个人,应为一法人团体,有能力行使已设立公司之各项功能,控告他人及被告,并拥有依公有印章永久继承持有土地之权力,但该成员亦有义务于公司结束营业时依本法之规定捐献资产予公司。
设立本地公司之规定公司须在马来西亚境内有一登记办事处所,以保存本法规定之一切账簿及文件。
公司不得从事其本身股份之交易或持有其控股公司之股份。公开公司之每一股份在公司之任何股东大会投票时仅有一票。但私人公司可规定其股东得拥有不同之投票权。
公司之秘书须为自然人,且其主要或唯一住所应在马来西亚境内。公司之董事必须在马来西亚境内拥有主要或唯一之居住所。公开公司之董事通常不得超过七十岁。
董事不一定须为股东。公司须指定一经核定之公司稽核师,担任公司在马来西亚境内之稽核师。
(三)外国公司之设立登记
希望在马来西亚境内设立营业场所或从事业务之外国公司,须向公司登记司申请登记,但须获得国内贸易暨消费者事务部之核准。此一分公司于获得核准后,须向公司登记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份经过证明之公司注册证书之副本(或具有同等效力之文件):
一份经过证明之其组织大纲及章程,或其它规范性或描述其组织章程之正式文件之副本;
一份董事名册及与其有关之某些法定细节;
若有本地董事时,一份记述此等董事之权力之备忘录;
一份任命状或授权书,用以授权一个或多个居住在马来西亚境内之个人代表公司接受送达之法律令状及任何应交予该公司之通知;
公司代理人依规定格式编制之法定声明书。
该指定代理人须负责履行依一九六五年公司法之规定该公司必须执行一切行动。代理人如有任何变更,应向公司登记司报备。
每一外国公司应于其在马来西亚境内设立营业场所或开始执行业务后一个月内,向公司登记司提出登记,以规定格式说明其在马来西亚境内之注册办事处之情形。
外国设立之公司,每年须于其年度股东大会后一个月内,提出一份年度报告之副本,并于其年度股东大会后两个月内,提出一份总公司资产负债表之副本,以及一份经证实稽核之文件载明其在马来西亚所使用之资产,及因在马来西亚营运而生之负债,以及经证实稽核之损益表。

三、奖励投资措施
对制造业、农业及观光业等部门之主要奖励措施,已分别由一九八六年投资促进法及一九六七所得税加以规范。制订此类奖励之目的,在于提供各种形式之租税减免。
(一)适用于制造业部门之奖励措施
一般性奖励措施
新兴工业地位
获得新兴工业地位(Pioneer Status)奖励之公司将可获准部分减免其所得税,即仅须就其法定所得30%缴纳所得税。免税期间为自国际贸易暨工业部部长核定之生产日起五年。但位于沙巴、砂越及马来西亚半岛上指定之「东部走廊」(涵盖吉兰丹州、丁加奴州及彭亨州,但不包括LIPIS、RAUB、TERANTUT及CAMERON HIGHLANDS地区,(但位于上述地区内之核定工业区不在此限,以及柔佛州之MERSING地区)之公司仅须就其法定所得之15%缴纳所得税。
投资税负抵减
核定享有投资税负抵减(Investment Tax Allowance,简称ITA)资格之公司,自投资计画核准之日起五年内所发生之经核定之资本支出,享受60%之投资税负抵减优惠。其当年法定所得之70%可用于冲销其抵减额,其余之30%则依现行公司税率课税。未加利用之任何抵减额可移转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抵减额用完为止。

但位于沙巴、砂越及划定之马来西亚半岛「东部走廊」之公司,仅须就其所产生之符合规定之资本支出,80%将可获得抵减。该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之85%。
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税负抵减资格之核定,系依MITI部长所核定之「受奖励之活动」或「受奖励之产品」之优先级以审核。
再投资抵减
从事制造业之公司,因经政府核准之扩充计画而产生符合规定之资本支出者,得享受再投资抵减(Reinvestment Allowance,简称RA)。公司因下列原因而产生资本支出者,得就其资本支出享受60%得享受投资抵减(RA)优惠:
扩充生产能量
生产设备现代化
相关产品之多元化经营
特定奖励措施
高科技产业之奖励措施
高科技公司,其定义为从事受鼓励之活动或从事新科技及新兴科技生产受鼓励产品者,均具有享受下列各项奖励之资格:
法定所得完全免税,期间五年;或五年内所产生之符合规定之资本支出,其60%得享受投资税负抵减于每一课税年度用于冲销其法定所得,并无任何限制。
但该高科技公司须先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本地研究发展(R&D)支出占营销总额之比率,每年至少在1%以上。但该公司自开始营运/营业之日起,可有三年时间作业以符合本项规定。
科学及技术科系毕业之人才,占全体员工总额之比率,至少在7%以上。
策略性产业之奖励措施
政府可能会考虑对具有全国重要性之策略性投资给予下述各项奖励。该类投资案可为资本投资金额庞大及可引发广泛关联性并对马来西亚经济深具影响之高科技者。
法定所得完全免税,期间十年;或五年内所产生之符合规定之资本支出,其100%得享受投资税负抵减优惠。该项抵减得于每一课税年度用于冲销其法定所得,并无任何限制。
对外销之奖励措施
除前述各项奖励措施外,制造厂商生产供应外销者,尚可享受下列优惠:
出口贷款再融资计画为配合马国政府促进各项制成品外销成长之目标,马来西亚之中央银行(即Bank Negara)已实施一项出口贷款再融资计画(ExportCredit Refinancing Scheme,简称ECR),以特惠利率对马国出口厂商提供短期贷款,使出口厂商有能力在国际市场上更有效地竞争。本项融通办法之主要特色如下:
本计画系由商业银行执行,中央银行则针对已对合格出口厂商提供出口贷款之商业银行提供再融资。出口厂商可以任何货币记载于其出口发票,但融资则仅以马国货币ringgit为之。
本计画之融通方式有两种:即以装船前ECR融通方式,对直接及间接出口之厂商(最后出口之厂商之本地供货商)提供营运资金;以及装船后ECR融通方式,使马来西亚出口厂商于以信用状方式销售之核可货物装船之后,即能立即取得资金。
为取得出口贷款之资格,出口货物必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第一、该产品不得列于「负面表列」(不具ECR资格之产品项目)之上;第二、该产品之最低附加价值为20%;最后,该产品所使用之本国资源所占比率最低须有30%。但此类条件基于特殊情况之考虑,目前多予以弹性执行。目前原胶、菜油制品、可可制品、农产食品及纺织品,均不受此类规定之限制。
其它未能符合本地自制率及附加价值规定之产品,须由中央银行依项目方式予以核准。出口厂商欲利用此项出口贷款再融资计画取得融资者,除须符合前项资格条件外,尚须先自任何商业银行取得ECR贷款融通之承诺,且须向贷款银行提示某些文件,方能取得出口贷款再融资之资格。如为装船后ECR融通,所需之文件为发票、海关出口申报表格及货运提单(运送单据);如为装船前ECR再融资,所需提示之文件则为外销订单或履约证明书(CP)(履约证明书,系经常出口且每年出口总值至少在马币三百万以上之出口厂商申请装船前融资时所需之额外证明,以便于收到外销订单之前,即先取得购买原材料或持有存货所需之资金)。
一切核可产品装船前融资之最长期间为四个月,装船后融资则为六个月。
装船前融资之可贷金额,如依订单为准,为其外销订单金额之80%;如以履约证明书为准,则为出口厂商于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外销核可产品总值之70%。装船后融资之可贷金额,则为发票金额之100%。
ECR融资之最低金额为马币一万元,最低拨款金额则为马币二千元。
出口贷款保险费双重抵减
凡由出口商向当地之保险公司投保之外销货品,其所支付之保险费得予双重抵减。
促进外销双重抵减
本国公司如为寻求在马来西亚制造之产品之外销机会而产生之某些费用,得予双重抵减。得予双重抵减之费用
,系指因下列原因而产生之费用:

在海外刊登广告
在海外提供免费样品
从事出口市场之调查
准备海外货物供应市场投标
提供技术资料
参加国际贸易暨工业部长核准之贸易或工业展览会之展览或出席
与外销有关之公共关系服务
公司员工因公从事海外旅行之旅费
马来西亚商人因出国旅行而产生之膳宿费,但每天以马币二百元为限
为拓展外销而在海外设置业务办事处之费用
工业建筑抵减(IBA)
公司建筑,凡用作储存外销货品之仓库,得享受工业建筑抵减之优惠。工业建筑抵减(Industrial Building Allowance,简称IBA),包括10%之初期抵减及2%之年度抵减。
对研究发展之奖励措施
下列奖励措施系为鼓励工业从事研究发展而设置:
因与个人业务有关之科学研究而产生之收入性质之费用,无论为其本人或其代表人所从事者,均得自当年所得额扣除。因财政部核准之研究计画而产生之收入性支出(revenue expenditure),得予双重抵减。
供经过核准之研究计画使用之工业建筑物,得享受工业建筑抵减之优惠。初期抵减率为10%,以后年度则为2%。
供经过核准之研究计画使用之厂房及机器设备,得享受资本抵减(capital allowance)之优惠。
对经核准之研究机构提供现金捐款,以及因使用研究发展公司或合约聘用研发公司之各项服务而产生之支出,得享受双重抵减之优惠。
符合规定之支出(相关研发活动),得享受50%之投资税负抵减期间十年。该项抵减限于法定所得阶层,且每一课税年度之抵减额,将限于法定所得之70%。
为进一步促进研究发展活动,从事研究发展之公司或机构得享受下列各项优惠:
为特定产业从事研发活动,可获五年之免税期。(股东所收到之股利亦可免税,且免税期内所产生之累计亏损,亦可结转至免税期届满后之年度。)
为控股公司或关系企业公司从事研发活动,于十年内所产生之符合规定之资本支出,其100%得享受投资税负抵减。该项抵减将由法定所得中扣抵,但每一课税年度之扣抵额,限于法定所得之70%。控股公司或关系企业公司,将不得就其支付予该类已获核准之研究公司之费用,享受双重抵减之奖励(但该已获核准之研究公司亦可选择放弃此项奖励。因此其控股公司或关系企业公司,将可继续就因该公司所从事之研发所产生之费用支出,享受双重抵减优惠)。
供从事研究用之建筑,可享受工业建筑抵减之优惠。初期抵减率为10%,以后年度则为2%。
教育训练之奖励措施
为鼓励技术升级及提高生产力与品质,政府已实施下列各项奖励措施:
有意从事技术或职业训练之公司,其符合规定之资本支出之100%得享受投资税负抵减优惠,期间十年。该项抵减将由法定所得中抵扣,但每一课税年度之抵扣额,限于法定所得之70%。
对由法人团体所设立及维持之技术或职业训练机构之现金捐献,得享受单一抵减。
供教育训练用之机器、设备及材料,得免缴进口税、营业税及国产税。
制造业及非制造业公司因举办经核准之教育训练而产生之各项支出可享受双重抵减。若公司员工系在经核定的训练机构接受训练,则其所产生之各项支出可自动获得双重抵减。但此项优惠仅提供予雇用员工少于五十人之公司。
雇用员工五十人及以上之公司可利用人力资源发展基金会(HRDF)所提供之训练津贴形式之支持。但此类公司须将其员工薪资之百分之一捐献予HRDF。
公司之建筑物因使用于经核准之工业训练而产生之费用,得享受工业建筑抵减之优惠。现有公司为提供技术或职业训练,且须注入新资金提升训练设备或扩展其训练性能,亦得享受此项优惠。此优惠初期抵减率为10%,以后年度则为2%。
产业调整之奖励措施
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即已从事于木基、纺织、机械及工程等产业营运之公司,如从事或参与获核定之产业调整计划,可享受某些奖励。针对此类奖励。「产业调整」之定义为由制造业某一特定产业提议实施之活动,其目的在藉由重整、重建或在该产业内合并之方式调整结构,且其着眼点在强化产业自足之基础,提升工业技术、提高生产力、增进天然资源之有效使用以及人力资源之有效管理。
从事经核定之产业调整计划之公司,可享受产业调整抵减(IAA)之优惠。IAA对制造业公司因努力从事「产业调整」而产生之符合规定之支出,提供最高达100%之抵减奖励。IAA之显著要点如下:
「产业调整」计划须经MITI部长及财政部长核准;
IAA奖励仅授与自奖励核准日起五年内产生之符合规定之资本支出;
已享受投资税负抵减(ITA)之公司,仅得就其未获ITA奖励之资本支出部份,申请IAA奖励;
获IAA奖励之公司,就同一资本支出项目不得再享受投资抵减(RA)之优惠。
除上述之外,政府已为从事重整计划之公司设置一项产业调整基金。该产业调整基金对符合规定之公司提供优惠利率之贷款。

小型公司之奖励措施
小型公司可依1986年投资促进法之规定享受多项奖励。为协助小型产业,政府已提供下列各项奖励措施:
符合标准之小型公司,若计划制造产品或参与列为小型制造业者受奖励之产品/活动,即可「自动」获得新兴工业地位;
本地未生产之原料、零组件、机械及设备,其关税予以全额免征。
以上各项奖励仅限于其股本总额不超过马币五十万,依1965年公司法在马来西亚登记设立,且其马来西亚公民股份至少占70%以上之小型制造业公司。
储存、处理与拋弃有毒性及危险性废弃物之奖励措施
为鼓励投资兴建适当设备用于储存、处理及拋弃各种有毒性及有危险性之废弃物,政府提供多项奖励措施。以整合方式直接从事有毒性及有危险性之废弃物之储存、处理及拋弃之公司,得享受五年新兴工业地位之优惠。
公司本身如为废弃物之产生者,但希望设置若干设备以供在现场或现场以外之地点储存、处理及拋弃其所产生之废弃物者,其全部资本支出之初期40%及以后每年度就就全部资本支出之20%,得享受特别抵减之优惠。
为进一步奖励前述二类公司,政府目前所订定之机器、设备、原料及零组件进口税及营业税免征办法,亦得适用于该二类公司为储存、处理及拋弃有毒性及有危险性废弃物所进口之机器、设备、原料及零组件。
营运总部(OHQ)之奖励措施
经核可之公司对于马来西亚境外之办事处或相关公司,从事符合规定之服务,得申请营运总部OHQ之地位。符合规定之服务项目如下:
管理及行政服务
资金及基金管理服务
其它财务服务
研究发展
教育训练及人事管理
经核可之OHQ将可:
为位于马来西亚境外之相关公司之资金及管理作业需要,自由借贷外国货币,不须得到中央银行之许可
为马来西亚境内之任何用途,自由借贷马币,最高金额为马币一千万元
在位于马来西亚境内之金融机构,包括在纳闽岛上之境外银行,开立外币帐户
投资于外国证券及借贷款给马来西亚境外之相关公司
使用外国专业服务,但以该项服务在提供者为限
(二)适用于农业之奖励措施
1986年投资促进法所称之「公司」,其与农业有关者,包括以农业为基础之各种合作社、以农业为基础之各种协会、独资及合伙事业。前述公司得申请下列各项奖励:
新兴工业地位
如制造业之情形,生产「受奖励之产品」或从事「受奖励之经济活动」之公司,得申请获得新兴工业地位。
投资税负抵减(ITA)
生产「受奖励之产品」或从事「受奖励之经济活动」之公司,得享受投资税负抵减(ITA)。
为协助各类农业计画得以享受较高之利益,政府已经将符合规定之资本支出之范围予以扩大解释,包括下列各项:
土地之开垦及整理工作;
种植农作物;
提供在马来西亚境内供作物耕种、禽畜饲养、水产养殖、内陆或深海捕鱼及其它农业或畜牧业使用之厂房及机械设备。
辟建道路,包括桥梁;
兴建或购买供种植农作物、饲养禽畜、养殖水产、内陆捕鱼及其它农业或畜牧业使用之建筑物(包括为员工之福利或住宿而提供者)及对土地或其它建筑物作结构性改良;但以该等道路、桥梁、建筑物、对土地或其它建筑物所作之结构性改良,系为?及?项之目的,而位于供种植农作物、饲养禽畜、养殖水产、内陆捕鱼及其它农业或畜牧业使用之土地上者为限。
有鉴于农业投资计画,自开始实施至农产品开始加工之间须经过一段期间,各种综合农业投资计画的加工/制造过程所产生之各项支出,可享受另外五年之投资税负抵减优惠。
农业抵减
从事农业活动之个人或公司,得因其为营业目的而产生之某些资本支出,依1967年所得税法第三税率表,声请资本抵减或农业抵减。因农业活动所产生之资本支出,其得以抵减者如下:
因开垦及整理土地、种植农作物及为农业用途而兴建道路所产生之支出,每年得扣除所支出费用之50%;
为员工福利或住宿而兴建之建筑物所产生之支出,得以每年20%之比率予以勾销;
供农场工作使用之任何其它建筑物之建筑费用,得分十年勾销。
已获核准农业计画资本支出之抵减
「已获核准农业计画资本支出之抵减」,已在1967年所得税法第4A税率表中予以规定。本项奖励措施使从事已获核准之农业计画之个人得以选择,将其因该计画而产生之符合规定之资本支出,自其包含其它来源所得之综合所得额中扣除。但选择上项扣除者即不得就同一资本支出项目享受任何资本抵减或农业抵减。
「已获核准之农业计画」意指获得财政部长核准之农业计画,仅有于某一特定期间内因农场开垦及依财政部长之规定就每一获得核准计画使用特定之最低土地面积之符合规定之资本支出,方具备本项资格。
若综合所得额不足以抵减其符合规定之农场资本支出,其未被吸收之支出额,可转结至以后之估税年度使用。

再投资抵减
出口贷款再融资计画
出口贷款保险费双重抵减
促进外销双重抵减
工业建筑抵减(IBA)
研究发展之奖励措施
(三)适用于造林计画之奖励措施
造林计画被视为具有国家利益之策略性计画,因此得享受下列各项特别奖励:
新兴工业地位及100%之免税优惠,期间十年;或100%投资税负抵减,期间五年。
(四)基础建设抵减
对位于沙巴、砂越及马来西亚半岛指定为「东部走廊」之投资案,如对当地之基础设施例如:桥梁、码头、连接道路、分电站及其它须作资本支出,将可就其符合规定之支出之100%得享受基础建设抵减。
(五)适用于观光旅游业之奖励措施
下列奖励措施适用于观光业投资计画及旅馆事业:
新兴工业地位。
投资税负抵减。
工业建筑抵减。
具有新兴工业地位之公司,或经核定具有投资税负抵减资格之公司,其所供经营旅馆事业用之旅馆建筑物所产生之资本支出,得享受工业建筑抵减。其初期抵减比率为10%,年度抵减比率为2%。
经核准之训练费用之双重抵减从事旅馆及观光旅游业之公司,得享受双重抵减之优惠。公司派其员工在经核定之训练机构接受训练者,其所产生之费用之双重抵减得予自动核准。
(六)关税保护
为符合经济开放,政府已采取贸易自由化政策,并且自动检视及调降关税结构。
本地产业如能供应国内市场之大部分需求,政府将依政策给予关税保护,但以其产品之品质能为消费者接受且价格合理者为限。
是否给予关税保护之考虑因素,包括使用本国原料之程度,本地附加价值之高低,及该产业之技术水准等。
政府会不时检讨已获关税保护之产业,以确定已核定之保护能兼顾产业之需求及消费者之福祉。
(七)直接原料/零组件进口税之减免直接原料/零组件关税减免之程度,视其制成品是否在国内市场销售,抑或专供外销而核定。
供应外销货物之制造
凡公司制造之制成品专供外销者,其进口之直接原料在正常之情况下可获核准免征全部进口税捐,但以该直接原料/零组件在国内无产制,或虽有产制,但品质及价格均未达可接受之程度者为限。
供应国内市场货物之制造
制造业公司如符合依1975年工业协调法核发之制造业执照所规定之股权分配条件,或已获核准得予延迟符合股权分配条件者,得考虑减免其进口原料及零组件之税捐。
如该公司证实该类原料/零组件在国内并无产制"且适用下列情形者,通常得予全额免征各项进口税捐:
由应课税之原料/零组件制造之制成品,不须课征任何进口税捐。
制造业公司已符合政府政策在股权参与、各级管理阶层及员工结构比例方面之规定者。
在其它情况下,得予考虑减征部分进口税捐,制造商通常须缴2%或3%之进口税。
原料凡应予课征3%以下之进口税者,不予考虑免税。
位于沙巴、砂越及马来西亚半岛「东部走廊」之公司,凡进口在国内无产制之原料及零组件者,虽以上述原料制成品供应国内市场,亦可享受完全免缴进口税之优惠。
(八)零件、成分或包装材料国产税之退税
依照1976年国产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制造商得申请冲退关于其所制造之任何货品所使用之零件、成分或包装材料已缴之国产税,但以该等已缴国产税之零件或成分或包装材料系用于制造后外销之货物者为限。
自领有执照之场所(Licensed Premises)将应课国产税之货物移至位于自由贸易区、浮罗交怡岛或纳闽岛内之工厂,供制造货物之用,视同自马来西亚外销货物。
(九)供制造用原料营业税之退税
依照1972年营业税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一切已缴税之货物,凡系用作制造其它货物之原料并供外销者,得全额冲退其营业税。
以此类推,将货物自主要关税区移至位于某一自由贸易区或浮罗交怡或纳闽岛之工厂,以供制造之用者,视同自马来西亚外销货品。
(十)机器设备进口关税与营业税之减免
大部份非本地生产之机器及设备,均不须课征进口税捐及营业税,目前仍须课征进口关税及营业税之机器及设备,得给予免税,但以符合某些条件及标准者为限。
(十一)进口税之退税
一切用作制造其它货物之零件、成分或包装材料并予外销之已缴关税货物,均得全额冲退其关税。
1976年关税法第九条规定之退税条件如下:
外销之制成品系在海关总署(The Director General)核定之场所内制造者;
依海关总署之要求,保持足以正确计算用于制造之货物或用于包装该类制成品之货物数量之帐簿凭证及会计纪录;
该类货物须于缴纳进口税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海关总署核定之期间内,再度输出;
在出口报关表格上,以书面申请冲退关税,并根据已规定之表格提出申请,且经海关之一位高级官员查核确实者。此项申请必须在货品再输出后六个月内,或经海关总署核定之期间内。
(十二)外销至自由贸易区、纳闽岛与浮罗交怡岛之货品
将货品自主要关税区域(Principal Customs Area)移送至自由区即视同外销。因此,此类货品如在主要关税区域内制造,即得享受退税之优惠。同样的,自主要关税区域将货品移至纳闽及浮罗交怡两岛,自退税之角度观之,即视同外销。

四、投资限制
禁止外国人从事国防工业、大众传播业、金融保险业;并且不欢迎贸易等服务业。马国不准许外国保险公司及外商银行设立子公司或分行,但可入股本地保险公司及银行,惟入股法人不得超过20%股权;目前冻结新银行及保险公司执照,外商银行并已登记为本地公司。中国大陆积极争取在马复设〝中国银行〞之分行,由于马来西亚银行业亦积极准备进军中国大陆市场,其中马来西亚银行更计画在今(1996)年内在中国大陆设立分行,预料〝中国银行〞将以继承旧行执照或现有银行合并后移用一张执照予〝中国银行〞方式在马国〝复行〞。
五、投资主管机关
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
国际贸易及工业部工业司
外资投资委员会
六、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依据1965年公司法向公司登记司提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人投资于制造业,须向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MIDA)提出申请;该局系ONE STOP AGENCY,贸工部、财政部、移民厅均派代表驻局处理各项相关申请案;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工厂执照(MANUFACTURINGLICENSE)、赋税减免(TAX INCENTIVE)、外籍员工职位(EXPATRIATEPOST)等,该局审核后送交ACTION COMMITTEE ON INDUSTRY (ACI)批准后,发给各项准证。
在向MIDA申请执照之同时,可进行物色工厂用地,若系向州政府取得土地,须凭工厂执照或MIDA发出证明从事制造业之信函。
取得工厂执照后,一般须于六个月内投入生产,但有正当理由(如未取得用地)亦可申请延长。
产品外销80%以上且非设于加工出口区之工厂可向当地关税局申请为保税工厂。
加工出口区(FREE ZONE)系由联邦政府规划、拨款,交由州政府开发,目前已无空地,但正规划于沙巴州开发加工出口区。
七、土地成本(取得或承租)
马来西亚之土地成本虽低于我国,但近几年来由于经济高度成长,房地产及工业地价格飞涨,以吉隆坡附近之SUBANG、SHAH ALAM工业区而言,每平方呎高达20马币以上,PETALING地区甚至高达每平方呎25马币以上,偏远地区则可以10马币以下购得。马国地产承租价格因地契年限长短而异,我商应特别注意。
工业特区地价与一般工业用地并无差异。
我商主要投资州属经济发展局所有工业用地承租价格(1996年7月估价)
单位:马币/平方呎,括号内为租期(各州经济发展局规定之地契租期各异)
雪兰莪(SELANGOR) 20-40(99年)
槟城(PENANG) 14-20(60年)
马六甲(MALACCA) 9-11(99年)
柔佛州(JOHOR) 16-18(30年)
霹雳州(PERAK) 13-15(99年)
森美兰(SEMBILAN) 7.5-15(60年)
吉打州(KEDAH) 7-15(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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