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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

一、投资法令
任何新行业之成立必须依循登记规章并符合环境条件。
商业登记任何新兴公司行号必需办理商业或贸易登记(Handesregcst),将其确实营业地点向当地政府登记。该资料由地方性之商会存盘,以便债权人或其它人士查阅。各种形式的企业包括公司、合伙、分公司及其它,登记时所需填报资料如下:
一份荷文书写的公司章程文件,包括公司名称、营业项目、及地址。
一份核准股份发行及实收资本报告文件。发行及实收资本必须每年填报。若所发行股份之股本,未全收齐,每年必须列出股东姓名、地址、持有股份、已付股份金额,直到所有已发行皆被收齐为止。
一份公司董事及监察人名簿,(包括姓名、地址、及国籍)。
一份与第项相似资料。包括一般合伙之每一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之一般合伙人及执行业务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之资料必须包括有限责任合伙人之数目及其国籍、住址及出资额。
有关公司经理人员处理公司业务被授权的程度证明文件及其它许可证及手续。
依公共安宁法(Hinderwet)规定,市主管机关针对可能造成危险、损害及对周遭造成公害之企业规定须向其申请一份执照。其它在水及空气污染方面亦另有规定。因此,投资人必须在投资前把他的计划先与经济部讨论,如此,经济部将会对于投资人的租借设厂地点及必须作那些申报提供建议。同时,也可安排与主管机关面谈。新设企业必须向直接税、间接税及社会安全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新建筑可向当地政府机关申请建照。
二、公司设立型态
主要商业组织的公司型态如下:
私有公司(Besloten Vennoots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d BV):在荷兰此种公司最多,而外人投资也以此种型态公司最多。其实际经营状态与英国的私有有限公司(Private Limied Company)、西德的GmbH或法国的Sarl公司相似。股东所负之责任以发行之股份为限。且不向外公开筹募资金。
公众公司(Naamloze Vennootschap或NV):此种公司之形成系希望公开募集资金。不论该公司之股票上市与否。
一般合伙(Vennootschap Onderfrma firma或VOF):为通常的一般商业合伙,合伙人皆参予经营,并负完全责任。
有限合伙(Commanditaire Vnnootschap或 CV):此种组织方式是合伙人有一部分是属于一般合伙人(VOF)其责任是负完全责任。而另一部份为有限合伙人(CV),其责任是以负自己出资金额部分。此两种关系组成之合伙,即称之为有限合伙。
外国公司之分公司(Branch of a Foreign Organization)。以外国母公司为主体之分公司执行其业务。
其它型态如合资(Joint Veenturs)、独资(Sole Proprietorships)及合作社组织。在荷兰,目前系BV及NV型态组成为公司者最多。
有限责任之大企业,根据荷兰一九七一年组织经营法规,公司必须设有监督委员会至少必须由三人组成。大企业之定义如下:
资本及公积不少于二二?五百万荷盾。
员工一百人以上。
设有一个工作委员会。
私有公司(BV)
BV是一小群伙伴想以有限责任经营所采用的企业型式,像英国的私人有限公司,法国的Sarl和西德GmbH。大部份的小型或少数人控制的公司,包括不须向公众筹措资金的许多外国母公司附属机构,都是依BV公司组成的。
BV必须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个人或公司设立。他们要在公证人前面签订公司章程(akte van oprichting通常称作statuten)。(在荷兰,公证人是皇家法令任命的公职人员,他的法律规定的职务包括起草公司章程和财产转让和抵押的契约,在某些事务上,他也可以充当法律顾问)。签字会议时,创办人不一定要在场,可由他的代表或由被任命的人代理。创办人也不一定要是荷兰的居民或公民。创办人全体必须缴进总计至少四万荷盾的资本。资金的缴付可以用现款或其它资产。每种付款的方法都有不同的形式要求。
公证人必须将章程的草稿送呈司法部以获取「无异议宣告」(geen dezwaar)。如果司法部相信章程草稿已满足所有法律要求,就会给予这种宣告。如果有下列情形,它也可以拒绝宣告:
将来控制公司的人的背景预示这公司会有被用于不正当目的或作可损害债权人行为之虑。
章程内容和良好道德,公共秩序或法律有冲突。
尚未缴付为获得这种宣告应纳的规费。
当「无异议宣告」获得时,该新的BV公司就成合法实体而存在了,享有全部权利。创办人应将新公司登记在它的法定住处所在地区商会的商业登记簿上而完成组织公司的程序。组织公司的全部费用必须同时宣布。
组织公司所需的手续通常费时约三个月。因此,在得到「无异议宣告」以前,公司准许在临时基础上从事行为,但是必须在公司名称后面加上I.O.两缩写字册(代表in oprichting:均组成中)以指明其临时性。
BV公司的董事个人对公司行为和债务负其法律责任。自公司在临时的基础上营业,直到在商会商业登记簿上登记完成为止。包括至少有25%的资金已缴入(组成时要缴的最低金额为40,000荷盾)。在商业登记簿上的登记会自动在公报(Nederlandse Staatscourant)上报导。
公司章程
章程必须用荷文书写,不仅要说明公司的目的,而且说明内部规则。章程至少要包含下列项目,其中有些是法律规定,有些代表一般良好惯例:
公司的正式名称。
登记地址,这地址必须在荷兰,登记地址不一定是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
公司的目标,通常陈述的相当简单。
公司的预期寿命可以仅成立一段有限的时间,但是通常是给予无限的寿命。
认购、发行和已缴的资本以股票的数目和票面价值用荷币来表示,包括各种发行的股份资本额以及每一创办人的股份资本额。
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则。
常务董事的职权,以及如果因任何理由而没有常务董事时应遵循的程序。
有关监事会议的规定。
会计年度结束的日期和准备财务报告和审计的规则。
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的投票权。
分配利润和处理损失的规定。
解散手续。
新公司须要承受的公司筹备期的各种协议的细节,例如有关创办人的权利或现金以外对资金的提供等协议。
名称
在组织公司的初步阶段,创办人必须查明是否它打算用公司名称不和现在已经存在的公司完全相同或过份近似。此项通常由公证人透过商会去办理,商会里保存着商号名称登记簿。
名称必须以BV两缩写字母或相等的字于开始时或结尾时拼出,但是其它地方不一定要用荷文。
在外国企业经由附属机构在荷兰营业情况中,司法部检讨它们的名称时,常要求把(Nederlands)、(Netherlands)或(Holland)放在括号内加进去,以免在母公司和它的荷兰附属公司之间发生混淆。
设立公司的费用组织公司要负担的主要费用有:
资本发行税。征收已缴资本的1%。资本不以现金提供时,这种税就根据所加入资产的价值来征税。提供不能估价的服务作股本是不被允许的。
公证人为草拟和执行公司章程所收的服务费。这种费一部份随资本额而变化,其比例每年可以增加。对一家资本额为200,000荷盾的公司,现在这种费用大约是3,000荷盾。
当困难的问题需要很多的通信、翻译和讨论时,则会被收取附加服务费。如曾经聘用其它专业的顾问的酬金等费用等,是不容忽视的。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或不动产抵押等事务可能招致其它公证费和注册费。
商会费是因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公司文件而收取的。此种费用系根据股份资本和长期贷款而计算。股份和贷款资本在100和200万荷盾之间的公司,应付的第一笔费用约为1,300荷盾,在以后的年度内,这种费用则根据股份和贷款资金及准备金收取。
司法部为发给「无异议宣告」收取之手续费,金额为175荷盾。
公众公司(NV)其一般特征与世界上其它地方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它有自己的法律人格;而且如果它的股份已经完全缴入,债权人对它的股东就没有求偿权利。它能没有限制地筹集资金,它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受制于公司章程的约束。
如上面已经指明的,适用于NV公司的规定和适用于BV公司的规定,大部份是相同的。因此,前面各页上所述的有关BV公司的细节大体上也适合NV公司。NV公司的特征概述如下:
资本和准备金对NV公司的要求是:
最低的已缴资本为100,000荷盾;
至少20%的额定资本必须发行;
发行股份在认购时必须缴入25%;
公司购买自己的股票不得超过10%。
BV公司的法律要求的准备金也适用于NV公司,但除了下列各项外:
最低已缴资本中的差额;
为获得NV公司自己的股份资本所给予的贷款。
股票
NV公司可以发行记名和无记名股票(aandelen op naam和aandelen aan toonder),不过在股本全部缴入前,股票不能用无记名方式。
和发行的NV公司合作,托管人也可以发行记名或无记名的信托证书。
记名股份,不论是部份或全部已缴,必须和转让时一样,记录在股东登记簿上。
因此,这种登记簿常提供所有权的证明。在另一方面,无记名股份的所有权须以持有有关的无记名股票以证明。股份可以由被指定人持有。
股本已全部缴入的股份,不论是记名或无记名形式,都可以自由转让,只受公司章程可能规定的现有股东的先购权的支配。记名股份所有权的转让须提出转让文书请公司登记,如果已发行股票,这上面就必须签署新所有人的姓名。缴纳部份股金的股份也能转让,但是转让人要继续共同或分别对未缴的金额负责。无记名股份的所有权以交付作为转让。
董事会对申请公司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登记挂牌的提议,如果公司中有监事会的话,通常必须经监事会同意。而且,在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股份资本至少要有3,000万荷盾,在通过经纪人事务所的新市场(parallelmarkt)上挂牌,至少要有250万荷盾。妄用内部消息来从事证券买卖操作图利将成为一种刑事罪。有关股东大会的正式通知至少必须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财务报告
对NV公司财务报告的准备、内容、审计和公告的法律要求和对BV公司的要求,并无多大不同。
分公司(Branch)外国企业的分公司(bikantoor或filiaal)和外国人所有的荷兰BV公司或NV公司要遵守相同的商业登记的要求。
此规定不但适用于独立的分公司,而且也适用于有限业务的分支机构「如营业所」。
要向商会商业登记处呈请备案的资料必须包括设立该分公司的外国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它的章程文件(译成荷兰文),资本额和董事的姓名和地址。外国公司在它本国的商业登记处登记或公告时所须的任何资料也应该供给荷兰的商业登记处。被视为荷兰的法定住所的分公司办事处必须具有特定名称。有一个以上分支机构公司或其它企业只须在一个商业登记处登记。分公司的名称必须是它母公司名称。
设立分公司的费用不高,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时付给商会的登记费和文件翻译成荷兰文的翻译费是唯一的法定费用。登记费是根据分公司的资本额收取。
分公司成立之后,就没有必须特别遵守的规章了。一般来说,分公司的帐目不必公布,授权和第三者缔结合同的分公司经理或其它代表必须在商业登记簿上记录他的姓名和其它个人资料。
设立时及商业登记簿公布的资料改变时,必须提出改变登记备案。
在荷兰营业刚开始阶段时,分公司或许很有用。因为设立手续简便,但外国投资人通常比较喜欢透过一家BV公司或NV公司来营业。
如果各种条件都符合,且得到财政部的许可,则可能将分公司改变成子公司,而不致遭受税务上的不利。
三、奖励投资措施
不论是荷兰或外国投资者,都能够利用政府提供之奖励和补助。投资奖励包括概括性的、地区性的或特殊性的。这些政府奖励的好处包括增加企业的获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甚至影响有关企业投资地点的决定。
(一)地区投资奖励(IPR)
地区计划投资奖励方案的目的是要鼓励在荷兰经济上落后的地区建立或扩展商业。这些「受补助的地区」是在荷兰的北部及指定为需要补助的特殊城镇。受奖励的投资金额必须超过400万荷盾,而以1,800万荷盾为限,且依地区别而定,奖励金可达房屋、设备(但不包括土地)的投资总额的20%。IPR奖励金之最高金额依上述比率可达360万荷盾。不过,如果是扩展计划,最高的奖励金额则以800万荷盾,奖励金为投资金额之15%。如果一项投资计划超过1,800万荷盾,且该计划对有关地区的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关系,则经济部可能给与较大的IPR奖助金。取得IPR奖助金的资格包括下列条件:
投资者以自己的名义而投资;投资总额至少有25%是自有资本;
IPR奖助金的申请应该在投资承诺前提出;
投资应该在IPR奖助金批准后一年内完成。
IPR奖助金将减低有关资产的可提折旧额。
IPR奖助金的申请书可以从地区开发公司处获得,且必须于填写后呈递地区开发公司。
超过4百万荷盾的投资案其IPR奖助金申请书会连同地区开发公司对投资案意见并同转往经济部。经济部每年有IPR奖助金的预算,考虑预算后,经济部会对呈递投资案做奖助金之决定。低于4百万荷盾的投资案则由相关省依其IPR奖助金预算以决定奖助金的给予。
(二)技术开发低利贷款奖励(TOK)
技术开发低利贷款奖励是一种为奖励新产品、新系统和新服务而从事研究发展行为,但不包括为他人从事的研究。此种低利贷款,可提供技术开发所需经费四成之贷款,优惠利率为6.30%。每一申请案件之最高低利贷款额度为2,500万荷盾。奖励金的申请除了必须保有充分的规划文件外,并需要一位注册的会计师出具有关的报告。
申请书可向Senter, Grote Marktstrant 43, P.O. Box30732, 2500GS, The Hague 电话:(070)361-0310索取和提出。
(三)经营顾问奖励
经营顾问奖助金方案是为员工不超过200人的企业而设。因为这些企业的规模小,内部缺乏专门知识,此种奖助金就是为了支助这些小公司取得外部顾问建议所需的费用。这些顾问建议必须是与改善管理有关。另一种奖励是特别针对技术性的企业,关于产品改进、品质控制和自动化生产而设奖助金的。目的是为了协助企业支付聘请认可的外部顾问的顾问费用,奖助金额相当于顾问费用总额的40%,任何一年度的最大奖助金额可达10万荷盾。
申请书可向Stichting Coordinerend Instituut voor het Midden-en Kleinbedrijf (CIMK), P.O. Box 3140, 2130 CK Hoofddorp(电话:023-5681800)索取和提出。
(四)特定技术投资奖励(PBTS)
在这项下有三类技术可申请奖励,其目标是为了鼓励新技术的研究和使用。
特定技术投资奖励的范围有:
公司原有技术之改善研究、可行性及实验性的投资。奖励金额系依其被政府有关计划所欲达成目的的贡献程度而定。以下列领域为被奖励范围:环保技术、生物技术、材料技术与信息技术。其中生物、信息与材料技术之单一研究最高奖励金为100万荷盾,环保技术之最高奖励金为400万荷盾。
因为有关本奖助之规定甚多,有关新技术的投资最好先向Senter, Grote Marktstrant 43, P.O. Box 30732,2500 GSThe Hague;电话:(070)361-0310查询,该单位可详细说明本奖励措施之补助办法,并可提供申请书。
(五)输出促进奖励
若干政府政策以提倡从荷兰出口为目的。主要规定为:
输出开发中国家。输出资本财予48个开发中国家可以藉由荷兰政府给予开发中国家优惠贷款而获得协助。除此之外,在开发中国家从事作业的契约也可透过此方式获取融资。该项交易应对开发中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有所助益也能够改善荷兰的失业情形。
出口资本财在五四万荷盾内的话,可以取得全额优惠贷款,依贷款条件而定,其利率在2到3%之间。出口资本财超过5千万荷盾部分,荷兰政府提供部分贷款,利率为2%期限30年。此项贷款应向外交部申请。
利息补助。为了使出口商能具有和国外竞争者相同的竞争地位,荷兰政府提供利息补助金。这些利息补助金系用以补助2年以上贷款融资的利息。荷兰政府也能补助出口商利息支出和国外竞争者因受外国政府补助而支付较低利息的差额。此项补助金应向经济部申请。
(六)雇用及训练补助金
主要的政府补助包括:
雇用长期失业人员的补助。如果新雇用人员他过去二年以上未工作,则雇主除了可以免付社会安全税中部分项目最长到四年为止外,另可获得3,000至6,000荷盾之对该新雇员工教育及训练补助金。如果雇员年纪小于25岁且超过2个月以上未工作并经过"START"介绍而找到工作,则可获得最低工资的33%及社会安全税方面的补助。此项补助金应向适当的地区劳工办公室申请。
教育与训练:受雇短于6个月的员工可以获得受训成本及工资的50%为奖助金。其它雇员则仅奖助受训成本的25%。此项训练应为维持该雇员继续受雇所必须之训练。
奖助金亦可为年纪小于23岁雇员的训练而获得。第一年训练奖助金为3,500荷盾。在某些情况下,此项奖金若为雇用女孩可再提高2,000荷盾或再提高3,000荷盾若此项训练系男女合训。上述奖助金系先给付予某些事业之训练部门,再转给雇主。
四、投资限制
荷兰欢迎外人投资,因此对于外国公司之要求几与本国公司相同。
荷兰政府并不硬性规定任何公司必需有荷兰人之参与管理或投资。外国公司之投资方向,营业地点亦无所限制––任何港口区域或内地亦均有完善设备之海关站。外籍公司拥有房地产亦不在限制之内。外籍专家或经理人员之聘雇均需荷兰政府许可,并且发与工作许可证(如果入境有问题则另议)。欧联成员国之人民在荷兰工作者则不需工作许可证,并且可以申请居住许可。
五、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考察投资环境→研拟投资计画→申请工作证及居留许可→决定办公室或设厂地点→设立公司→向税务机关及社会保险局办理登记→雇用员工→开始营业。
六、土地成本(取得或承租成本)
每平方公尺每年租金105–125荷盾。较偏僻之小镇租金可降低10–20%。
七、劳工相关规定
1995年荷兰劳动人口为644万人,约占总人口1千5百50万之41.5%。
荷兰劳工一般素质颇高,工会与资方之协调亦相当成功;因此其罢工率在欧联诸国中为最低,因罢工而损失之工作日亦最少。荷兰在1975年以来失业率升至4%,但1984年失业率已降低。1987年失业人数(1年的平均数)约为685,000人;失业率11.5%。近年来就业情况已有显著改善,失业率逐年下降,1992年失业率曾降为5.1%低于欧体平均8.9%,但1995年失业率又升至7.2%。就业人口中,男性占60%,女性占40%。半数以上之就业人口在25至49岁间。
除了本国劳工外,荷兰还有一些外籍劳工,总数约在13万人左右。以地中海区之人民为主,如土耳其(40%),摩洛哥(28%),西班牙(16%)及其它地区,均持有临时或永久性之工作许可。至于其它欧联国家劳工因不需要工作许可,所以不包括在上述13万人之中。全部外籍劳工约占就业人口3%。
劳工法令
荷兰法律明定1995年之最低工资(指全工而言)为月薪2163荷盾,适用对象为23岁以上劳工。23岁以下劳工,
依年龄乘百分比:22岁85%;21岁72.5%;20岁61.5%;19岁52.5%;18岁45.5%;17岁39.5%;16岁34.5%;15岁30%,最低工资每6个月调整一次。
工资之拟定,在荷兰一般工业中,是由工会与资方所协议而成的(简称CAO Collectieve. arbeidsovereekomten),乃统合劳工合约之意)。通常每年协议一次。而政府社会局则有权发布工业整体之劳工合约。法律规定每年最低休假津贴为薪金之8%,于每年6月给付。
社会局同时有权冻结薪资。最近一次之薪资冻结便是依1970年之工资决定法(Wegs Determination Act)在1980、1981年实施。正常之加班奖金亦有所规定。星期一到星期五于上午6时及下午10时,加班时,加发25%之薪津;下午10时到6时之加班加发50%之薪津。星期六加班加发75%薪资。星期日及国定假日加班则加发100%薪资。
法律所规定之假期与其它特定假日(仍支以薪资之假日)之细则如下:
18岁以下之劳工:至少15个工作日
18岁以上之劳工:至少20个工作日
事实上,资方多半允许外加一周。而放假的期间大多是安排每年固定时间或工厂机械设备停工期间。
国定假日如下:
1月1日新年
3月或4月复活节(日期不定)
4月30日女王生日
5月5日自由日(每五年一次)(政府机构每年均放假)
5月之基督升天日(日期不定)
5月或6月之圣灵降临日(日期不定)
12月25日圣诞节
12月26日Boxing day
除了国定假日(每年7至9个节日)外,有些宗教节日在某些地区亦被视为国定假日。但其必须扣除每年的休假
津贴。至于其它照付薪资之假日还包括:
私人事件––如婚假:2天
至亲过世(指夫、妻或儿女)––丧假:4天
其它家庭事件:1天
劳工法所规定工作时数与加班情形如下:
每周工作时数36–40小时(每日7.5–8小时,每周5天)。
劳工法对加班有严格限制,尤其禁止18岁以下劳工加班。
轮班奖金自12%至37%不等,依其为三班或四班而定。
资方所订私人企业之退休金制度受政府「退休金及储蓄基金」法案之监督。劳方可以自由决定其退休金制,企业系属社会及就业事务部长核准之泛企业退休基金之会员。目前约有六十五个泛企业退休金。许多的退休计划是来补充政府退休金State Retirement Pension制度,使退休收入增为最近三年平均所得之60%~70%。退休金制由劳资双方共同负担。一般而言,资方提供薪资毛额之6%。
荷兰之社会保险制度亦很完善:不但包括医疗、住院费用,并对于因受伤,生病而不能工作或失业、退休人员之基本生活费,都考虑周到。
社会保险基金亦由劳资双方共同负担。劳方应负担之部分由资方从薪资中扣除,再合并资方应付部分一并交由工业保险委员会。
另设有社会安全法案,兹简介如下:
一般老人养老津贴法案
孤寡者之福利法案
家庭补贴法案
强制健康保险法案
特殊医疗支出(补偿)法案
疾病福利法案
残障法案
残障保险法案
失业保险法案
根据1950年1月27日颁布之工业组织法,成立了社会暨经济会议,对于工业关系颇多页献。
该会议拥有成员45人,15位来自资方,15位来自劳工工会;另有15位地位超然之专家,由政府遴选。政府对重大之社会及经济事件,依法必须向该会请益。
八、公共设施及费率
荷兰有「欧洲大门」之称,地位显要,掌全欧对外贸易之吞吐。其海港众多,分布极广,自东北部的Delfzijl延伸至西南部的Treneuzen,其间更包括了世界著名的阿姆斯特丹及鹿特丹等。海港之间不但以海运相通,更有繁密之内陆水路网与临近国家,如比利时及德、法等国相连,交通十分便捷。
空中运输以Schiphol国际机场为轴心,辅以遍及全国各地之小型机场。空运十分繁忙,尤以Schiphol机场为甚,长年不停地有来自世界各地的飞机起降。
陆运方面则有发展经年的汽车车道系统以及完善的铁路运输,提供快速可靠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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