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投资法令
(一)临时进口法:对产品全数外销中美洲以外国家之企业,其生产过程所需用之原料、半成品、样品、模版、附件、包装材料、零件、机器、设备等之进口,可享免除所有关税、领事费用或行政费用之优惠待遇,上述机器设备可在五年后,经有关单位核准后转让。
(二)投资法:洪国会于1992年5月通过投资法,给予外人投资企业享有与本国企业完全相同之权利义务,减低政府之干预及保证资金之自由汇出入。
(三)自由工业区法:自由区内生产所需之资本财及货品免除进出口税、所得税、市政税、资本自由汇出入等优惠。
(四)加工出口区法:授权私人投资设置之加工出口区得完全享有与自由工业区同等之待遇。
二、公司设立型态
按洪国商业法之规定,洪国公司型态分为下列六种:
(一)Comerciante Individual(独资)
(二)Sociedad Colectiva(合伙)
(三)Sociedad en Comandita Simple(简易两合公司)
(四)Sociedad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有限公司)
(五)Sociedad Anonima(股份有限公司)
(六)Sociedad en Comandita por Acciones(两合公司)
一般适合外人投资之公司型态以Sociedad de ResponsabilidadLimitada及Sociedad
Anonima为主,另洪国同意外国公司在洪国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同样受洪国商业法之规范。
三、奖励投资措施
中美洲工业发展财税奖励协议
中美洲共同市场(包括哥斯达黎加、瓜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尼加拉瓜等五国)组织为发展中美洲之工业,曾于1962年7月31日在哥京圣荷西共同签署「中美洲工业发展财税奖励协议(CentralAmerican
Agreement on Fiscal Incentive for IndustrialDevelopment)」,五国共同适用,并在七年内开始执行。依规定,厂商必须以新颖有效率的制造过程制造满足民生基本需求,或代替进口或增加出口之产品,而且对中美洲之工业发展有卓越贡献者,方得享受此项奖励协议。其奖励内容又因工业性质之不同而分为A、B、C三类。
A类产品:
此类产业应为:产制工业原料或资本财;或产制消费品、包装用品或半制品,但其产品至少50%是利用中美洲出产的原料制造。其奖励内容为:
新兴之工业:
机器设备之进口:免进口税12年。
原料、半制品及包装器材之进口:首五年免进口关税100%,次二至五年免70%,免税期剩余年度免50%。
制造过程所需燃料之进口:100%免进口关税;惟汽油除外。
免所得税十年。
既有之工业:
机器、设备之进口:免进口税八年。
免所得税二年。
免资产税及资本税二年。
B类产业:
此类产业应为:产制消费品、包装用品或半制品。对收支平衡及工业产值有相当有利之贡献。全部或大部份采用中美洲出产的原料、包装用品及半成品。其奖励内容为:
新兴之工业:
机器、设备之进口:免进口关税十年。
原料、半制品及包装用品之进口:首一年至三年免100%进口关税,免税期之其余年度免50~80%。
制造过程所需燃料之进口:首三年进口关税全免,次二年免50%。
免所得税八年。
免资产税及资本税三年。
既有之工业:
机器设备之进口:免进口关税六年。
C类产业:
此类产业应为1.A类及B类之外的产业,或2.仅从事装配、包装、装瓶、切割或稀释其它物品的产业,或3.制造
卫浴用品及除臭剂的产业。
其奖励为机器设备之进口免关税五年,免所得税二年。
中小企业奖励
中小企业及工匠享受之奖励,视其于制造、装配、修整及包装程序中所使用之本地生产的原料之多寡而定。比率越高者,奖励越高。
如欲享受大型企业之奖励,则该企业须1.实收资本500,000美元以上,2.雇用75名以上洪国员工,3.产品有25%以上出口,4.从事于消费品之包装或制造时,使用洪国原料的价值应占产品总值至少35%以上。
农业奖励
农业发展法规定,农业企业出口设备、种子、肥料、燃料及其它特定项目得免进口关税及相关费用。
矿产奖励
1982年矿业法修正,提供新设矿业公司得享五年较低税负及权利金之奖励,并限定现有及新创矿业公司全部税负不超过55%,此外,对探勘、开采所需之机械、设备及材料等进口均可享受免税进口待遇。
观光奖励
凡为建筑、探勘、扩张或重建旅馆及观光设施,所需进口本地在所需规格及价格上无产制之建材、室内摆设、设备等,以一次为限,免除进口关税及相关规费。该国观光业另享有十年免营利所得税之奖励,惟圣彼得市及首都两处之观光业,则前五年免营利所得税,后五年则免50%。
外销奖励
为鼓励生产非传统性外销产品,订有两种奖励方式:
退税制度:进口原料、半制品、包装物品等专供外销中美洲以外地区者,政府退回其进口上述项目物品所缴之关税及其它税负。
保税制度:与前述情况相同,惟厂商于提供具结后,得免税进口上述物品以供产制外销产品。
自由贸易区鼓励投资办法
没有限制外汇兑换。
所有进口生产机器、设备、装置、零件、原料和供应品都豁免关税。
免除公司营利所得税及省市地方税。
进出口货物通关可以在一天内完成,所需文件最少。
没有联邦、国家或本地收入、销售或公司税或费用。
没有限制撤出利润和资金。
豁免出口控制费用和关税。
四、投资限制
洪国传统上欢迎外人投资,政府继续促进本地人士及外人在洪国国内投资。
利润及本金之汇回
依据洪国宪法,外人企业享有与国人相同之权利义务。对于股息、利息、权利金或本金之汇回,没有限制;惟非居民外国投资者须负担股息之15%税捐。
外汇管制
洪国由中央银行执行外汇管制,进口依优先级分类而依次申请外汇;并且不论进口目的为何,均须经中央银行之批准。凡欲向国外贷款之洪国企业,均须获得中央银行「借外债」之许可,以获得依贷款合约规定货币偿还之权。
洪国于1992年5月28日通过投资法案,对外国人、本国人投资均给予无差别待遇,有利投资发展。不过,洪国因外汇短缺,其传统性的出口产品又多为初级产品,出口收益易受国际价格变动之影响。因而也和其它中美洲国家一样,有意建立非传统性的出口产业。首先于一九七六年,在高地港(puerto
Cortes)内创设自由贸易区,一九七十年颁布「自由贸易区法」,其后又陆续订定临时进口法、出口发展法及加工出口区法等各项法规,提供若干优惠,鼓励国人及外人在区内投资设厂,产品外销。此外,洪国并无对私人企业国有化之事件发生。进出口许可证已取消复杂登记。固定汇率已改为浮动汇率,并以市场供需来调节。
五、投资主管机关
(一)经济部企业管理局(Direccion General de GestionEmpresarial)办理公司登记(Registro
Public deEomercio)
(二)洪国工商业总会(Camara de Comercio E Industria deHonduras)所属各地区之工商业公会
(三)投资暨外销发展基金会(Foundation for Investment andDevelopment of
Exports)为外人于洪国投资
提供如下的服务项目:
准备好详细的行程表,迎合投资者的个人要求和统筹访问洪都拉斯事宜。
陪同参观者到现场参观各种制造业设备、工业园区(村)和自由贸易区。
安排与政府、银行界及国际组织官员的会议。
安排与本地供货商、分包商及合营公司的合伙人会面。
安排与律师、顾问及有关辅助性服务行业人员约会。
提供工业/行业的基本资料、运输设备和航运时间表,工资率和劳工法令、统计资料数据、经济指针和生产成本数字等等。
验证租或购买的建筑物或工地。
提供随后所需的帮助和全力支持,以使在洪都拉斯的生意成功运作。
提供移民、教育、住屋等方面的帮助。
六、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所有投资人均需委任律师或会计师制做公司登记文件,经公会认可后,将登记文件送洪国投资主管地区之工商会先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再将文件送交经济部企业管理局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流程约35天。
七、土地成本(取得或承租成本)
(一)一般工业用地取得每公顷价格约在20,000-80,000美元间,承租价格每平方呎约在0.25-0.45美元,将视其土地开发情形而定。
(二)工业特区:包括自由工业区、加工出口区及保税工业区等,特区内土地仅以出租方式经营。
八、劳工相关规定
劳工数目及分配
劳动人口一百四十万人,分配如下:
教育程度估计:高中程度百分之十,初中程度百分之二十,小学百分之四十,文盲百分之三十。
劳工生产力:依从事之产业而有不同,牧业、制造业生产力较高,农业、商业、服务业较差。
工作时数
工作时间:早班上午5时到下午7时,晚班下午7时至上午5时,混合班起止时间在早、晚两班内。
不得超过:早班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八小时;晚班每天六小时,每周三十六小时;混合班每天七小时,每周四十二小时。
每周正常工时:四十四小时
工资
工资乃依资方与劳工(工会)所订合约计算。劳工法按行业明订最低工资,平均约为每日3.3美元,其中以美国水果公司之工人所得较高。一般低级劳工每月所得约90美元,制造业之劳工工资每月可达220美元。
加班给付:日间工作每周超过一小时,应加付薪资百分之廿五,夜间加班每小时应加付百分之五十,惟如加班
时间为夜班工作之延长,每小时则应加百分之七十五。
加发第七天工资:连续工作六天,或六天内工作满48小时。(1982年11月制定第112号法案规定,固定工人每周应支薪七天每年13个月,劳工除国定假日外,每周有一天之休假,假日工作应支两倍薪资)。
付薪假日:一月一日、复活节该星期之星期四、星期五、九月十五日、十月三日、十二日及二十一日,及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七天工资及付薪假日之计算基础:该周工作总时数之每天平均数。
付薪时间:劳力工人每周发薪,惟亦可于月初预发全月薪水。
休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休假十天;二年后,休假十二天;三年后,休假十五天;四年以上,休假二十天。如服务年资非持续性者,以满二百天为一年,劳工离职时,尚未休假者,可要求按其年资计算休假日数给付。
耶诞红利
工作满一年者,加发一个月红利。未满一年者,按比例发给。
遣散费
结束雇佣时,须给付员工遣散费。工作每满一年发一个月遣散费,最多以发十二个月遣散费为限;月薪以近半年之月平均薪资为准。员工如工作满一年,雇主欲遣散时,须于一个月前通知;工作满两年以上,须于二个月前通知;否则须另加发该一个月或二个月之薪资。在该期限内劳工每周可有一天准假寻找新的工作。解雇或辞职之理由可为:合约规定未违反劳工法者,双方同意,不可抗力因素,先期通知。
工会及协商
洪国自称其劳工运动者为中美各国最佳者之一,组织严密,但劳资关系和谐,劳资争议不多。
依法,须全厂三分之二以上劳工通过,并经用尽一切调解方法后,始得罢工。停工则包括全厂员工。当所有调
解程序皆已用尽后,欲采取任何行动前一个月,须通知员工此情形。
劳资纠纷由劳工法庭、调节及仲裁法庭、劳工及社会福利上诉法庭审理。
近二、三十年来尚未有严重之劳资纠纷,一般均为劳资双方对合约之条件无法达成协议而僵持或资方无故解雇
工人并不按劳工法之规定给付资遣金,乃至发生冲突。类似纠纷,劳工部均可仲裁解决。
退休金
付给社会保险费用之3%,分配至退休金计划使用。
工作许可
欲雇用外籍员工,须预先向劳工及福利部申请。
员工训练
1972年12月,洪国政府创立「国家职训中心」(INFOP),训练全国劳工。该中心财务来源,由政府、社会团体及私人企业捐赠。
福利:工人可自由组织工会,资方应负担劳工职训费用,及工人薪资百分之7.5之社会保险。
九、公共设施及费率
洪国工业园区之位置均与主要公路相连接,距离港口及国际机场附近,区内街道以特别设计建筑,能承受大重量及连续行走之车辆,区内亦设有通讯网,可直接拨号与世界各地通话及电传。
水:工业园区的水井将确保公司用水,估计每个工人用水量为20加仑。
电:电力供应充足,若有停电措施,将预先通告,洪国主要电力赖水力发电,若水库枯竭会采停电措施,每家公司最好自行装置发电机。
交通运输:海运至迈阿密约需48小时,至纽奥良92小时,至纽约108小时。主要港口有大西洋之Puerto Cortes(有货柜装卸设备)、Tela、La
Ceiba及Puerto Castilla。太平洋岸有San Lorenzo港系美西、亚洲货物进出口港。货柜轮每周有两航次至迈阿密、纽奥良,一航次至纽约。每两周有一航次至欧洲。南滨太平洋岸之国内
河流则不适航行。公路及铁路均不敷使用。交通主要以空运维持,国际航线有LACSA、TACA、COPA、AA、CONTI
NENTAL、IBERIA等航空公司班机往返美、墨及中美洲等国家间(由洪京至美国迈阿密、纽奥良、休斯敦约需3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