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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法令
(一)1979年69号出口推广法
为鼓励非传统性产品之出口,多国政府复于1979年11月8日颁订69号出口推广法,此为暂时性免税制度。凡在十二个月内经过加工即行复运出口之产品,其原料、半成品、制造其它成品所需之成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模具及其它必须补充之装备,在十二个月内暂时不需缴进口关税及其它任何税捐;不过,上述项目必须是多国不生产,或其产量、品质及价钱不足与外货竞争时方得享有之。该项出口推广法并规定出口之外汇所得不必结售与中央银行,可转卖于平行外汇市场。欲享有此项奖励必须向外销推广局(CEDOPEX)申请,而且需先缴交出口证及与一般进口所应缴纳关税同值之银行证券。享有229号奖励之投资不得再享有本法之奖励。六九号法之奖励固然优渥,但是多国政府之执行态度却不明确,因此迄今并未实际生效。
(二)890号加工出口区发展奖励法
全国计有加工出口区33处,设厂约534家。
在加工出口区设厂其成品全部外销者,优惠措施如下:
免征公司营利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免税期为15年至20年不等,视地区而定,首都及圣地亚哥为15年。
机器设备原料、零配件免征关税及附加税。
生产成品在20%以内,得依成品课征关税后,转为内销。
凡工厂建筑及作业所需进口之机器设备、零配件、建筑材料及其它资源,一律免征关税及消费税。
出口产品一律免征任何关税、税捐及乐捐。
于外国登记受特许之公司,免除任何税捐。
不受外汇管制之限制。
多国33处加工区中约半数由工业发展局经营租金较便宜,其余为私营,服务较佳,租金较高,目前公民营加工区厂房租舍每平方英尺每月租金自0.041美元至0.5美元不等。
(三)16-95号新的外人投资法
多国政府于1995年12月18日由总统明令公布实施16-95号新的外人投资法,该法精神在于其「非歧视待遇」,规定不论是多国投资人或外国投资人皆可享有相同的权利及义务。外人投资的资金可为任何可自由兑换之货币,外资企业可自由汇出其全部资本及利润。
二、公司设立型态
外人在多国设立公司得依本身需要及所占股份比例成立公司,股东最少为七人,其中六人得仅持一股。凡外人所持股份占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者为外籍公司,外人所占股份在百分之四十九至百分之三十者为混合公司,外人持股占百分之三十以下者为多国籍公司。成立公司多委请律师办理,费用依律师事务所知名度高低而有不同。
三、奖励投资措施
(一)奖励投资条例
为了鼓励投资,多米尼加政府颁订多项奖励投资条例,包括1968
年第299号工业奖励法、第409号农业奖励法、1971年第153号的观光发展奖励法、1979年第69号出口推广法、1971年第221号小型工业及工匠奖励法。惟第299号、第409号及第153号法令已于1992年6月1日起撤销。另外为吸引更多的外人投资,多国政府并于1995年12月18日由总统明令公布实施16-95号新的外人投资法,该法规定不论是多国投资人或外国投资人皆享有相同的权利及义务。外人的资金可为任何自由兑换之货币,可在全何央行授权之银行兑成多币;另投资形式也可为工厂、机械、零件、原物料、中间产品及完整技术等。另在我驻多米尼加大使馆商务专员处之推动下,多米尼加加工出口区管理处自1995年9月起设立「中华民国窗口」(R.O.C.
DESK),专为我投资人提供一站到底之便捷服务。
(二)小企业及工匠之奖励
依据1971年221号法令,小工业、店舍及工匠所须进口之机器,设备及工具仅从价课征5%关税,原料仅从价课征10%关税。
(三)利润与本金之汇出
外人直接投资金额以「可自由兑换之通货」来登记。外资企业之资本及净利,可全数自由汇出。惟需先缴清所有应付之所得税。至于已在多国投资之外商因旧861号外人投资法而无法汇出之盈余,各公司可申请最少为期五年将其累计盈余汇出国外。
(四)汇率及外汇管制
中央银行官式汇率为一美元对12.87披索。
黑市外汇市场汇率约为一美元兑13.7披索。
加工出口区汇率:投资人在加工出口区设厂为支付工资、厂房租金、水电、电话等当地费用,其汇率为一美元对12.87披索。
优惠汇率:政府为进口石油,其汇率为一美元对12.85披索。
外汇管制:外人投资事业盈利每年得以登记资本额25%汇出国外。
中央银行规定外人投资须于该行登记。1972年钱币局通过决议对下述行业之外人投资为汇出利润之登记予以限制:农业、畜牧业、工业、矿业、观光业、交通业、电信业及金融业。
四、投资限制
以下行业禁止外以投资:不得于本国生产有毒、危险或具放射性废弃物、危害公众健康及环境之活动、与国防及国家安全有直接关联物品之生产(除非经行政部门核准)
五、投资主管机关
工商部技术处
工商部工业发展委员会
加工出口区管理处
工业发展局
六、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流程
外人前来投资需检附公司组织章程、股东决议书、营业项目、计画书、及经济效益评估及设厂地点等有关文件,向工商部技术处申请,该处受理后,即登报公告,倘十天内无人反对此项申请案,技术处即对投资人提交之文件加以审核评估,加注意见,提送工商部工业发展委员会讨论予以批准或拒绝。
工业发展委员会由工商部长、财政部长、总统府技术部长、中央银行总裁、及民间之工商企业协会主席、工业总会主席、多京商会主席、及多京工业区主席等代表组成,由工商部长担任召集人,每二星期举行审查会议一次,投资案经讨论通过者转呈总统批核,投资人于接获总统批准通知后,一年内需开始设厂,二年内正式生产,一般而言,外人前来多国投资申请案,于备齐有关文件后,约需六十至九十天方能完成批准手续。
七、土地成本(取得或承租成本)
(一)一般工业用地
多国一般工业用地之土地成本因地点、面积之不同而差异颇大,如位于首都Santo Domingo公路旁之土地每平方公尺售价为美金128至144元,另位于首都之工业区Zona
Industrial de Herrera则每平方公尺80美元,其它次要区域则仅须约12至20美元左右。
(二)加工出口区
多国政府设立之二加工出口区,San Pedro de Macoris FreeZone及VillaAltagracia
Free Zone,前者月租金为每平方英尺0.058至0.19美元,后者为0.25美元。
另由台商投资设立之New Free Zone San Pedro de Macoris每平方英呎之年租金为4美元。其它私人加工出口区之月租金约为美金0.05至0.4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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