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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外资?何谓再投资?
巴西是个外汇管制的国家,因此对外国资本之流通自有管理之必要。现行『外资管理法』全文五十八条,系颁布于1962年9月3日(第4131号法)。嗣于1964年8月29日公布修正或删除其中八个条文迄今(第4390号法)。至『外资管理法施行细则』,则于1965年2月17日始公布实施(第55762号令)。嗣后曾数度修正。
外资管理法第一条对适用该法之外资有明文规定,一般即以该项规定当作外资之定义,其规定为:『凡属外国人(按:含法人)之资金、技术、机器设备或货物等,于进入巴西时不需支付外汇且其目的系为生产、服务等经济活动者,适用本法。』依此一定义知:巴籍华裔在巴西经营事业之资产,不属外资;外人资金流入巴西股市炒作股票者,属于外资。
鉴于金融性之投资非我国前来巴西投资之主要诉求,本文对金融性之投资,不拟介绍。
外资管理法里『再投资(reinvestment)』之用语,其意义系指:巴西公司分配予外国人之盈余,而该外国人将是项盈余再投入生产性经济活动之谓。故简单的说『再投资』系指『外资孳生之盈余再投入生产活动之金额』。了解再投资之性质,对外资之管理和税赋有重要意义。
二、外资之管理
为便于管理,所有外资均应于进入巴西境内之日起30天内,检据相关文件向中央银行申请登记。再投资之情形,则应于被投资之公司将该资本登载于公司会计簿之日起30天内办理。是项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登记完成后中央银行应发给证明。嗣后凡与该证明书所载外资有关税赋、盈余汇出、撤资汇出或再投资之登记等,均应持该证明书办理相关手续。
应办理登记之外资至少有下列各种:
(一)直接投资之资金、专利、商标、技术、机器设备、货物等,后者均须估成金额后登记之;
(二)国外贷款(生产用之贷款);
(三)盈余之汇出。所谓盈余包括:盈利、股利、利息、专利、商标之权利金、技术服务费或其它因外资所孳生之利益等;
(四)减资、撤资之资产或贷款本金之汇出;
(五)再投资;
(六)依法应办理资产重估之外资。
三、外资之优惠
巴西经济因以内需市场为主,故较为封闭。对外贸或外资之依赖甚低。长期以来,渠对外资向采歧视性待遇。
1990年代起,为改善其经济体质,增强其产业竞争力,已逐渐改采较为开放之政策。为引进外资,已加紧修正种种歧视外资之规定。基于此一背景,巴西对外资提供之融资或税赋优惠相较于其它国家逊色许多。但在巴西取得土地之成本则远较其它国家低廉。
巴西对投资之奖励包括由融资优惠、税赋(含关税)减免及免费提供工业用地等构成一奖励组合。上述大多数的奖励,本国和外国公司均可享有,但某些奖励仅限本国公司方得享有。这些奖励组合主要在促进某些部门的经济发展,或导引私人资本投入某些特定产业。
投资奖励大都依个案方式由有权给予优惠之机关分别审核,程序颇为繁琐。该审核包括是否准予某一期间所得税及其它间接税的减免、给予公营开发银行的优惠贷款、以及资本设备免税或适用较低的进口税率等。
除此之外,政府也有一些通案之奖励投资办法如:
(一)玛瑙斯自由贸易区(Zona Franca de Manus, ZFM)
ZFM系一进出口自由贸易区,政府特别提供税赋优惠之用意,系为在亚玛逊(Amazon)区域维持一个工业与农业生产中心,以促进此一偏远地区的发展。依巴西宪法规定,ZFM之特别优惠将维持至公元2013年。
为提高ZFM内产品国产化之程度,ZFM管理局对产品由原料、半制品到最终制成品中的组装、整理和转换等各制程均有详细规定。其主要用意在避免ZFM成为一个单纯组装进口品的仓库,却享有税赋减免的优惠。ZFM区内于1993年时,已有5,000家工厂,6,000家商店,以及一个面积589,334公顷的农业区。总计提供亚玛逊区140,000个工作。
设于ZFM的公司可豁免下列税赋(有关税目简介可参阅第四章第节):
区内消费用之进口品免征关税;如供作区内生产且将成品运往区外巴西市场消费之进口原料,得酌减关税。区内生产或消费之进口品及区内生产而运往区外巴西市场消费之产品,均免征工业产品税(IPI)。
经亚玛逊区发展局(Superintendencia do Desenvolvimento daAmazonia, SUDAM)核准的企业得免征十年所得税(IR)。
区外运往区内生产或消费之货物,免征货物流通税(ICMS)。至该货物运抵ZFM区前所缴交之各手及各州之ICMS均可退还。
经玛瑙斯市政府(Manaus City Hall)核准的企业,其提供服务免征服务税(ISS)。
另经亚玛逊区发展局(SUDAM)核准的企业有资格向亚玛逊投资基金(Amazon Investment Fund)申贷投资资金(Fundo
de Investmento daAmazonia),亦可以优惠条件取得基本设施齐备的工业用地。
(二)生产计算机产品之特别优惠
巴西计算机及信息市场,在1991年以前,仅保留予本国厂商,而外国竞争者受到法令限制,难越雷池一步。但1991年10月24日公布实施第8248号法后,情况已大幅改善。除放宽『本国厂商』之定义容许较多外资外,外国竞争者之生存空间也大大扩充(请并参阅第四章第节)。另该项新法,亦就投资生产计算机产品者,提供下列税赋优惠:
1999年10月29日前免征工业产品税(IPI);
R&D之支出总额在应缴营利事业所得税(IRPS)50%以下者,得全部扣抵;
营利事业所得税得扣减1%以上优惠主要系提供予『本国厂商』,而『非本国厂商』在特定条件下(诸如:有训练巴西技工、出口或R&D之计画者),亦得获得是项优惠。另『本国厂商』在1997年底前,于参加政府采购或申请公营机构之贷款时,亦享有优先权。
(三)在工业发展计划(PDTI)项下之企业得享有下列优惠:
特定之技术发展可获双倍的减免,但以营利事业所得税的8%为限;
特定之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特定之无形资产得摊还;
对非巴西人民得免提25%所得之就源扣缴。
据悉这些计划都不特别具有吸引力,因为其利益有限而批准过程繁杂。
(四)SUDENE和SUDAM区之税赋优惠
凡是在SUDENE区(东北各州)及在SUDAM区(亚玛逊盆地各州)内从事工业和农业的公司,得减免50%的营利事业所得税;
从1993年12月起凡在SUDENE区及SUDAM区投资从事农工业者,在特别营运利益中享有减免10年的营利事业所得税;
四、外资之限制
外资禁止参与下列行为:
原子能之发展;
医疗;
拥有或经营报纸、杂志及其它出版品暨电视和广播网;
拥有农村之不动产及滨临国界之企业;
渔业;
邮局和电报;
特许飞航国内航线之航空公司;及
航天工业。
此外,外资参与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亦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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