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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一)

(1995年5月24日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合理调整进口结构,完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制度,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3年第1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设立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称?quot;省(市、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与机电出口办合署办公的机构,则称为"省(市、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第三条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和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手续。

第四条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要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机电产品进口政策及各项规定,以"服务、效率、廉明"为宗旨,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各地区、部门设立机电进口办,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工作需要,有一定的进口工作量;

(二)设立于综合行政部门,不得设在事业、企业性质的单位(国务院确定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除外),也不得与事业、企业性质的单位合署办公;

(三)有专人负责,配备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备计算机开证管理的自动化办公设备。

第六条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的行政用印章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刻制、并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备案;"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统一刻制、核发。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申请领专用章时,需履行以下手续:

(一)有主管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报设立进口办的文件,包括机构编制、人员组成、职责分工以及配备专用计算机等情况;

(二)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工作人员已经过有关进口政策,计算机开证业务及统计工作培训;

(三)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进行考核验收,核发"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同时向海关总署、银行等有关部门备案。

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凭核发的"进口专用章",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机电产品的进口业务。

第七条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的机构如有变动(含其隶属关系等),应按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履行申报手续。经核准后更?quot;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申报撤销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须在停止业务的6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经核准后,交回"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并向海关总?

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机构设置、人员、办公地点、通讯、邮政编码等因故变动,应及时通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根据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经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登记工作。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需进口配额产品、特定产品的汇总、审核和转报工作。

根据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授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需进口配额产品、特定产品的审批和办理进口手续。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招标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统计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本部门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的统计资料报送国家机电进出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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