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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二)

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一)出口商:

1.配额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出口配额指标单位的进出口企业全称;

2.一般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全称;

3.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全称;

4.非外贸单位经批准出运货物,此栏填写该单位名称;

5.企业编码,应按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编定的代码填写(下同)。

(二)发货人:

1.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招标)的发货人与出口商必须一致;

2.其他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与出口商有隶属关系的可以不一致。

3.还贷出口、补偿贸易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时,发贷人与出口商可以不一致。

(三)出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1.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三个月。供港澳(不包括转口)鲜活冷冻商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2.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六个月。

3.许可证证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时,可在当年将许可证日期填到次年,最迟至二月底。

(五)贸易方式:

1.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边境贸易、出料加工、转口贸易、期货贸易、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销、协定贸易、其他贸易。

2.进料加工复出口,此栏填写进料加工。

3.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时,贸易方式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4.非外贸单位出运展卖品和样品每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此栏填写"国际展览"。

5.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展卖品,此栏填?quot;国际展览",出运样品填写一般贸易。

(六)合同号:

1.指申领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码。

2.原油、成品油及非贸易项下出口,可不填写合同号。

3.展品出运时,此栏应填写外经贸部批准办展的文件号。

(七)报关口岸:指出运口岸,此栏允许填写三个口岸,但仅能在一个口岸报关。

(八)进口国(地区):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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