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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三)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废物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废物的范围: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废物进口单位是指从事废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单位。
(三)废物利用单位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颁布之前国家环境保护局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进口废物环境管理规定,与本 规定相抵触者,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条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附件一: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类别 海关商品编码 废物名称 第一类 动物废料 0506.9010 骨废料
第二类 冶炼渣2619.0000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 (包括钒渣等),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第三类 木、木制品废料 4401.300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园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4501.9000
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
第四类 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4707.1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瓦楞纸或纸板
4707.2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浆制未经本体染色的其他纸和纸板
4707.3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浆制纸或纸板(例如,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4707.9000 回收(废碎)的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第五类 纺织品废物
5202.1000 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5202.9900 其他废棉
第六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碎料
7204.1000 铸铁废碎料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204.29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7204.3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7204.4100 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铁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7204.4900 未列名钢铁废碎料(含废铁轨、废钢轨等)
7204.5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7401.1000 铜锍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7404.0000 铜废碎料
7503.0000 镍废碎料
7602.0000 铝废碎料
7902.0000 锌废碎料
8002.0000 锡废碎料
8103.1000 钽废碎料
第七类 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 废电机 废电线、电缆 废五金电器
第八类 废运输设备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九类 特殊需进口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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