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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 易 进 口 付 汇 核 销 监 管 暂 行 办 法》 (二)

第 二 章 进 口 付 汇 核 销 流 程

第 十 条 进 口 单 位 办 理 付 汇 时 应 当 按 规 定 如 实 填 写 核 销 单(一 式 三 联),属 于 货 到 汇 款 的 还 应 当 填 写 有 关 "进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编 号 和 报 关 币 种 金 额,将 核 销 单 连 同 其 它 付 汇 单 证 一 并 送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审 核。
第 十 一 条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在 办 理 付 汇 手 续 后,应 当 将 核 销 单 第 一 联 按 货 到 汇 款 和 其 它 结 算 方 式 分 类,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按 周 向 进 口 单 位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报 送;将 第 二 联 退 进 口 单 位,将 第 三 联 与 其 它 付 汇 单 证 一 并 留 存 五 年 备 查。
第 十 二 条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对 凭 备 案 表 付 汇 的,应 当 将 备 案 表 第 一 联 与 核 销 单 第 三 联 一 并 留 存 备 查;将 第 二 联 与 核 销 单 第 二 联 退 进 口 单 位 留 存,将 第 三 联 与 核 销 单 第 一 联 报 送 本 银 行 所 在 地 外 汇 局。
第 十 三 条 进 口 单 位 应 当 按 月 将 核 销 表 及 所 附 核 销 单 证 报 外 汇 局 审 查;应 当 在 有 关 货 物 进 口 报 关 后 一 个 月 内 向 外 汇 局 办 理 核 销 报 审 手 续。
在 办 理 核 销 报 审 时,对 已 到 货 的,进 口 单 位 应 当 将 正 本 进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等 核 销 单 证 附 在 相 应 该 清 单 后 (凭 备 案 表 付 汇 的 还 应 当 将 备 案 表 附 在 有 关 核 销 单 后),并 如 实 填 写"贸 易 进 口 付 汇 到 货 核 销 表";对 未 到 货 的,填 写"贸 易 进 口 付 汇 未 到 货 核 销 表"。
第 十 四 条 外 汇 局 审 查 进 口 单 位 报 送 的 核 销 表 及 所 附 单 证 后,应 当 在 核 销 表 及 所 附 的 各 张 报 关 单 上 加 盖 "已 报 审" 章,留 存 核 销 表 第 一 联,将 第 二 联 与 所 附 单 证 退 进 口 单 位。
进 口 单 位 应 当 将 核 销 表 及 所 附 单 证 保 存 五 年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应 当 于 每 月 5 日 前 向 外 汇 局 报 送"贸 易 进 口 付 汇 统 计 月 报 表"。

第 三 章 核 销 监 管

第 十 六 条 外 汇 局 按 照 总 额 或 逐 笔 的 方 式 交 叉 核 查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和 进 口 单 位 双 向 报 送 的 核 销 单;根 据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报 送 的 核 销 单 核 查 进 口 单 位 报 送 的 核 销 表 及 所 附 单 证;根 据 备 案 表 核 查 进 口 单 位 和 银 行 的 付 汇 及 核 销 情 况。
第 十 七 条 外 汇 局 根 据 核 查 情 况 对 进 口 单 位 和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进 行 抽 查,对 有 疑 点 的 单 证 和 进 口 单 位 及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进 行 重 点 核 查,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随 时 向 报 关 单 签 发 地 海 关 进 行"二 次 核 对"。货 到 汇 款 项 下 凭 进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办 理 付 汇 的,进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的"二 次 核 对"仍 由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负 责。
第 十 八 条 对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进 口 单 位,应 当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外 汇 局 说 明 情 况, 逾 期 末 说 明 情 况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外 汇 局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将 进 口 单 位 列 入"由 外 汇 局 审 核 真 实 性 的 进 口 单 位 名 单":
1、向 外 汇 局 或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报 审 伪 造、假 冒、涂 改、重 复 使 用 等 进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核 销 联)或 其 它 凭 证 的;
2、付 汇 后 无 法 按 时 提 供 有 效 进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或 其 它 到 货 证 明 的;
3、需 凭 备 案 表 付 汇 而 没 有 备 案 表 的;
4、漏 报、瞒 报 等 不 按 规 定 向 外 汇 局 报 送 核 销 表 及 所 附 单 证 或 丢 失 有 关 核 销 单 证 的;
5、违 反 本 办 法 其 它 规 定 的。
第 十 九 条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和 进 口 单 位,外 汇 局 按 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二 十 条 外 汇 局 各 分 局 应 当 于 每 月 10 日 前 向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报 送"贸 易 进 口 付 汇 核 查 考 核 表"。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1997 年 3 月 1 日 起 实 施。1996 年 7 月 31 日 发 布 的 《进 口 售 付 汇 核 销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同 时 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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