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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二)
第十一条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需用的机电产品,以及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自用机电产品和生产用于国内市场销售的机电产品的转报和进口登记工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机电产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协同地方侨办、台办办理国家限额外接受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配额产品的转报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进口机电产品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做好信息交流工作。负责或参与各类引进项目所需进口机电产品的前期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积极支持行业部门的技贸结合、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国家机电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和外国产品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情况。
第十五条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研究改进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负责向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机关和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总结、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负责对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提出异议的进口证件进行复查。协助海关、工商、公安、检察和监察等部门查处机电产品进口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案件。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在业务上受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同时接受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的监督。
第十八条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要制定工作制度和印章使用及进口证明、登记表的使用规定。
第十九条注意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坚持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进口手续或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不得超越权限批准进口配额和特定机电产品。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业务学习,积极参加进口管理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不得举办各类经营性实体,不得搞"翻牌公司"。机电进口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认真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规定办事,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积极开拓、改进管理的机电进口办和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越权审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送统计和备案资料的机电进口办,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通报,情节严重的要定期、不定期停止使用直至吊销"进口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章、越权批准进口机电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人给予批评、警告及其他行政处分;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属国家机电进出口办。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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