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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

(1995年10月26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轻工总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申请、发证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轻工业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所有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实施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国家商检局)和中国轻工总会共同发布。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和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认可检测单位,审批实施细则,签发和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

第四条各直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商检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会(总公司)(简称轻工厅、局)受国家商检局和中国轻工总会委托,负责本地区申请企业的工厂审查和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和中国轻工总会按照有关规定联合考核认可的检测单位或具备条件的商检局实验室承担。

第六条检测单位负责产品检测和制定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也可参加工厂审查。

第七条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企业在出口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质量许可证。未取得质量许可证者,其产品一律不准出口。特殊情况须经国家商检局和中国轻工总会批准,方可出口。对实施质量许可证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由所在地商检局凭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二章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符合《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简称体系审查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质量许可证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可以执行经中国轻工总会认可的企业标准;

3.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有约定检验标准和要求的,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4.来图、来样加工的产品,应符合生产企业、出口经营单位和所在地商检局按来图、来样共同制定的出口产品技术要求;

对于按本章第2、3、4条规定的标准取证的企业,其证书只对特定的合同书有效。

第十条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商检局和中国轻工总会有关出口包装的要求。

第三章申请和发证程序

第十一条凡实施出口轻工业质量许可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申请企业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一式六份,并附现行的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一份,经其主管单位和轻工业厅、局签署意见后,送所在商检局,商检局与 当地轻?工厅、局按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抽、封样品。

第十二条抽、封样品由生产企业送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必须在3个月内对样品测试完毕,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一式六份,检测报告一份寄送委托测试的商检局。

第十三条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现行的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

3.生产用主要设备、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

4.检验、试验用主要设备、仪器、工具明细表;

5.主要外购、外协件明细表;

6.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所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

7.出口产品包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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