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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三)

第三十七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㈡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㈢股东会或者有关机构确认的清算报告;

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二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㈢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㈣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四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23000元。

变列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四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查阅、复制费。

第四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发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更正。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第九章年度检验

第四十九条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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