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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三)

第四章操作程序及规则

第十八条配额有偿招标工作程序

(一)公布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目录,发出招标公告;

(二)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三)发放、回收标书;

(四)审核标书(评标);

(五)按《招标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公开开标,计算中标结果;

(六)将投标清单和中标结果报外经贸部;

(七)公布中标企业名录,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发出《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金收款凭证》,

收取中标保证金;

(九)收取中标金,发出《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十)核查中标企业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投标资格的审查

(一)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在招标截止日5个工作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出口企业的投标资格初审,并将初审材料送达有关招标办公室。定向招标和协议招标资格初审的时限由招标委员会确定。凡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商会招标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和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投标企业资格初审表》报有关招标委员会。

(二)未经过投标资格初审的企业,招标办公室不予复审。招标办公室应将复审结果反馈给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三)招标办公室须在招标20个工作日前完成对参加定向招标或协议招标的投标企业资格复审,并报招标委员会核准。未经招标委员会核准的企业,不得参加上述两类投标。

参加邀请招标、定向招标或协议招标的企业名单,招标委员会须在招标开始之前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招标办公室向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发送各种招标方式的标书;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本地区企业投标资格的审查情况,向审查合格的企业发放标书。

投标企业须向本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标书,并按招标办公室的要求填写。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可径向招标办公室申领标书。

标书须密封后由投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以邮寄或差人专送的方式,在截标日规定的时间前送达招标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招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应根据资格复审情况登记封存;在开标日统一开封。招标办公室应在开标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标规则

(一)按照《招标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确认合格标书。

(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招标中标配额价格的确定:

1.按下列公式计算后,确定投标的有效价格:

有效价格=[各投标企业投标金额总和(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各投标企业投标数量总和]*(1+-x或y%)

X、Y为变量,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国内供货情况及平均出口成本情况确定,并在招标前公布。

投标价格在X、Y值确定的价格幅度范围内者,均为有效价格。

2.列入有效价格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出平均价格:

平均价格=各投标企业投标金额总和(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各投标企业投标数量总和

3.按投标企业投标价格与平均价格差额的绝对值由小至大排序,按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总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数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中标价格为中标企业的投标价格。

在计算中标企业时,投标价格不同、但与平均价格差额绝对值相同时,投标价格高者优先中标;投标价格相同时,投标数量多者优先中标;投标数量相同时,出口实绩多者优先中标;出口实绩相同时,则视取得出口经营权日期先后而定;日期相同的,同时中标。

(三)确定中标数量

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企业的中标数量不得超过其投标数量。

确定中标企业时,可设最低投(中)数量,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中)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最低投(中)标量由招标委员会确定并在招标前向投标企业公布。

参加协议招标企业在公开招标中的最高投标数量,应按该协议招标在本年度招标总量中的比例予以扣减。

(四)协议招标的中标价格和中标数量

中标价格为中标企业的投标价格。

招标委员会可参考该商品年度同一次公开招标的中标企业平均价确定协议招标底价。投标价格高于底价的企业为中标企业。

中标数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标数量=招标总量*该企业投标金额(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中标企业投标金额总和(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五)中标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标数量不超过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规模,中标数量低于出口规模的,按批准的出口规模补足(投标数量低于批准的出口规模的,按投标数量补足)。补足部分的配额价格按中标企业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对在该招标商品首次招标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落标者,实行3年过渡期的办法:

(一)对每年只招标一次的商品,自该商品开始招标的年度起,第1年落标按外经贸部批准出口规模的80%安排配额;第2年按60%安排配额;第3年按40%安排配额;3年后不再安排。

(二)同一年度分两次招标的商品,按每次招标配额数量占全年配额总量的相应比例计算上述安排数量。

(三)安排配额的价格,按中标企业的平均价格计算。

(四)试行配额招标以后新批准经营招标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于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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