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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检验和索赔有关的时效规定
根据当前国际上习惯做法,检验时间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方法:
1、出厂前在工厂检验。由工厂的检验单位或买方派驻工厂的验收人员在货物出厂前进行检验或验收。
2、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出口货物在装船前交由装运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即通常所说的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检验。
3、目的港卸货时检验。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后,由目的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即一般所说的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检验。
4、出口地检验,进口地复验。在货物装船前由装运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再由目的港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如检验与复验不相符合,买方可向卖方提出异议。
索赔时间的规定,通常有下列几种方法: (1)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某某天起算;(2)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至码头后某某天起算;(3)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处所后某某天起算;(4)货物到达用户所在地后某某天起算; (5)货物经检验后某某天起算。
至于索赔期限究竟以多长时间为宜和采用何种办法计算索赔期的起讫,则应根据商品的性质、港口条件、检验货物的可能性及所需时间等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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