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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鉴定

  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系凭申请办理,不属于强制性检验。商检机构根据对外贸易、运输和保险合同规定的有关各方,进口商品收货、用货单位和代理接运部门,出口商品的生产者、供货单位和经营部门的申请,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各种鉴定证书,供申请单位作为办理商品交接、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计税、索赔或举证等有效凭证。

  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范围包括:

  1、进出口商品质量鉴定。包括品质鉴定、数量鉴定、重量鉴定,而重量鉴定又办理衡器计重、水尺计重、容量计重、流量计计重等鉴定业务。此外,还有残损鉴定,其中有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货、海损鉴定和残损五个项目。

  2、装运技术条件鉴定。包括船舱检验、监视装载、积载鉴定等业务。

  3、集装箱鉴定。包括装箱鉴定,拆箱鉴定,承租鉴定、退租鉴定以及集装箱清洁和测温等单项鉴定。

  4、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及数量鉴定以及与外商投资财产有关的其他鉴定。

  5、其他鉴定业务。包括签封样品和拣封样品、舱容丈量、熏蒸证明、销毁证明、产地证明、价值证明、发票签证等业务。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的鉴定工作,统一由商检机构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为了引进国外先进的检验鉴定方法、标准和管理手段,进一步开发和利用国内外两个检验市场、两种资源,提高我国商检在国际检验市场竞争中的地位、综合实力以及整体优势,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亦可与国外商检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商品检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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