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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申报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自国家商检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通知》实施以来,商检部门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大量增加。因该通知政策性强、涉及面较广,企业对一些应注意事项又不甚了解,因此不少企业在向商检申办过程中难免存在各利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既给商检部门的鉴定工作增加难度,同时也影响到申办方的自身利益。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整批申报的财产中含有部分赠送的财产(可以是整机,也可以是零部件)。这类情况申办方在申报时必须单独列出赠送部分的财产清单,详细注明其数量及各种规格型号,并提供有效的赠送证明材料,如实向商检部门申报,商检部门对赠送的财产部分是否实施鉴定视申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来料加工企业,委托加工的一方无偿提供的财产的申报。这类的申报价往往是极低的,有的企业为了便于通关,随意填写一个很低的价格,或者以实际发出的运杂费用申报等。究其原因是委托方无偿提供。由于加工企业对这类财产只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不能作为企业自身的投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方无偿提供的进出口财产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按非作价投资的财产处理,而无需鉴定。

三、申报时漏报部分财产。如申报整批进口财产的价值中包含整机及零部件,而在申报财产时则只申报整机,未申报零部件,这意味着申报时缩小了财产数量,这样鉴定的结果必然是申报价高于市场行情价。因此,类似这种情况,申请人对于整机及零部件要同时提出申报,并且分别列出申报价值。

四、由于某些技术上的原因,部分机器设备或其它财产需到原出口国进行维修,修理完毕复进口国时,只申报维修费用。应该说,只要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如出口维修时的出口批文、提单、报关单等),这种申报是合理的,商检部门也是可以对维修费用进行鉴定的,而在实际申报时,申请人往往未作任何声明或提供有效文件,简单地把维修费用当成财产的价值进行申报,这样,鉴定结果必将远高于其申报价。

五、 不同型号(规格)或不同成新率的机器设备未逐一申报,而是按平均价申报。众所周知,不同型号(规格)、不同成新率的机器设备其价值是不一样的。商检部门的鉴定是按市场行情对不同型号(规格)及成新率的机器设备逐一作出公正的鉴定,并分别列出鉴定结果。而上述的申报,是将不同型号(规格)或不同成新率的机器混为一体,商检部门必须对申报价逐一进行调整,这样,必须增加商检鉴定工作的难度,影响其工作效率。

鉴此,商检部门必须加大有关政策对外宣传的力度,让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能充分了解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并认真做好咨询服务,促进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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